时间:2023-05-29 19:13:43来源:法律常识
2 月27 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营商环境案,永嘉一村干部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永嘉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永嘉县监察委员会领导干部,有关街道、村镇代表及其亲属共计50 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情况。
永嘉县奥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成立,拟在黄屿村建造永嘉家居建材装饰市场,属于永嘉县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投资金额1亿多元,占地逾23亩。2015年2月,奥兴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约见李某,希望其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作并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以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李某便开始索要好处费。
胡某表示,为了顺利推进项目,被征地户的青苗补偿费和三产返还费用都需要村委会主任帮忙,不能得罪李某。李某多次约见他,每次都提着一个大包,包里是被征地户的一些资料,摆出来给他看,说自己要摆平这么多人。双方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好处费从200万元谈到170万元,约定分三次给付。
李某事后供述,自己是因为债务缠身,从而铤而走险。
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索要好处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据了解,李某于2013 年当选村委会主任,并于2017 年4 月连任。奥兴建材项目进场后,李某的主要职责包括作为黄屿村代表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永嘉县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后协助政府继续开展征地各项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及土地权属、亩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统计、核对等,并协助发放各项补偿款。
检方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李某协助政府完成征地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公诉人表示:“李某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以权谋私利,阻碍项目开发,损坏了政府形象,更损害村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公正的判决,扫清腐败之污、涤荡社会风气,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编辑 翼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