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8:54:26来源:法律常识
贵州男子为阻止他人殴打妻子,用木头击打打人者头部致其死亡。12月21日,该案二审开庭,上诉人王鹏程此前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六年,此次代理律师仍为其做无罪辩护。
这起因“护妻”引发的命案, 发生在2016年12月18日。贵州省丹寨县法院一审查明,当天22时许,扬武镇羊望村村民王正与妻子发生争吵、打架后,怀疑同村王鹏程的妻子王书兰此前“乱讲坏话”。随后,王正酒后驾车来到王书兰夫妇经营的家具店,徒手对王书兰进行殴打。在场的王鹏程劝阻未果后,随手从床底抽出一根木方子,击打王正的头部,导致王正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经鉴定,王正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左枕颈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鹏程父亲支付王正家属丧葬费等费用7.7万元。
王鹏程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鹏程有期徒刑六年。
此后王鹏程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法院。12月21日二审开庭,被告人是否防卫过当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王鹏程的辩护律师王基生介绍,公诉人认为,王鹏程的防卫手段造成了王正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属于防卫过当。王基生则认为,王鹏程当时为保护妻子,阻止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当天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