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36:56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检发布
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大力度打击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最高检本次发布的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织金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8件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处方药广告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0862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24件。在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504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诉请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5.8亿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明知为假药仍通过诊所、药店对外销售的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万余元。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万余元。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体制优势,督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以及违规销售激素、麻醉、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持续推进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关于印发
《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办理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将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28日
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3.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假中药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4.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美行业非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平台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6.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药品广告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邮寄伪劣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过期药品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医疗机构 过期药品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医疗机构过期药品未依法依规管理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以点带面推动综合治理,形成长效机制,有效消除医疗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织金县院)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织金县官寨苗族乡某卫生室存在大量过期药品,没有按过期药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17日,织金县院发现本案案件线索后予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核实,查明织金县官寨苗族乡某卫生室存在大量过期药品,其中“氯雷他定糖浆”和“劲痛炙”等药品已过期半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过期药品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过期药品应当及时下架进行集中统一处理。织金县卫生健康局履行医疗机构监管职责不到位、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药品经营活动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存在着药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织金县院依法向织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织金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织金县官寨乡某卫生室存在过期药品的问题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乡村卫生室、私人诊所进行全面排查,规范农村医疗机构。建议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违规销售过期药品问题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全面排查,规范药品经营。收到检察建议后,织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案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成立工作组对全县范围内的相关用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私立医院354家,对存在过期药品的8家卫生室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对过期药品全部进行销毁处理。
织金县院发出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3月26日、3月29日分别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进行座谈沟通,并与两家单位共同建立了《农村医疗机构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巩固办案效果。
2021年4月16日,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农村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专项监督,全面规范管理农村医疗卫生。
【典型意义】
农村医疗卫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不规范,导致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等药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共同推动农村医疗卫生综合治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违规经营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中草药铺违规经营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辖区内中草药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工作模式,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当地中草药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会昌县域内“本草堂草药行”“罗氏民间中草药铺”“陈记中草药铺”“会昌县民间中药销售店”“祖传民间中草药”“粮艺草药”“便民间中草药”等十余家中草药铺,存在超范围经营或无证经营,未取得中医医生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以及虚假宣传、销售自制的无批号药膏等违法违规经营情形,扰乱市场秩序,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8月18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会昌县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组成了办案组,并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上述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同年9月2日,针对中草药铺违规经营等问题,会昌县院分别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食药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店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卫健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案涉经营者无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建议两单位联合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中草药铺进行全面排查,共同规范中医药市场。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中草药铺开展执法检查和督促整改,并及时回复会昌县院。其中,县市场监管局对一家无证销售药材店铺作出处罚,对五家涉及虚假宣传中草药铺已责令整改到位。县卫健委对涉案四家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中草药铺进行立案查处,一家无证开展针灸的店铺在卫健委调查前已自行关闭。2021年10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联合印发《会昌县中药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县城乡集贸市场中草药经营户、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中草药经营户51家,对涉嫌虚假宣传、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7件,有效净化了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了非医疗机构经营服务活动,消除了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了公众健康。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会昌县院对本案开展“回头看”。2021年12月16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对本案整改情况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整改达到了预期效果。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要做好长效监督的建议,会昌县院积极推动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建立健全中医药行业监督检查长效工作机制。为持续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会昌县院在办案基础上,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呈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并得到肯定支持,促进办案效果最大程度转化为治理效果。
针对中草药市场经营乱象及违规诊疗现象,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组织全市20个检察机关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目前已办理相关案件23件。
【典型意义】
中草药产业作为江西省会昌县的绿色生态产业,对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民增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聚焦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精准提出检察建议,助推行政机关建立了中医药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形成公益保护工作合力。对案件整改效果进行了公开听证和评议,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了调研报告,对当地中医药行业及中草药种植业进行了精准分析研判,为当地中医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假中药销售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假药 虚假宣传 老年人权益
【要旨】
针对养生机构打着“中医药”旗号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买假中药,侵犯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异地协作等方式调查取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并移送犯罪线索,推动养生行业乱象专项整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钱某某注册成立“钱氏养生馆”,通过悬挂锦旗、散发名片等方式,宣称自己是北京某医学院副院长、中医康复理疗师、气功师,能够治疗骨质增生、类风湿关节炎等老年疾病,招揽老年人进店调理,并使用“激活干细胞”“再生组织细胞”等用语虚构产品功能,诱骗老年人购买“关节再生胶囊”(经鉴定,该药品为假药)治疗,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盐县院)接到群众对钱某某假冒中医销售假中药的举报线索。海盐县院迅速成立办案组,从医生资质、药品质量、公益受损现状等方面开展立案调查取证:一是综合运用国家医生执业注册信息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检索、关键词比对,确定钱某某无医生执业资质,“关节再生胶囊”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且被多地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为假药;二是与上述案件判决地的鉴定机构开展异地协作,跨区域调取药品鉴定报告,核查比对后确认两者为同一产品;三是派员赴钱氏养生馆实地勘查,走访调查药品消费者,确定钱氏养生馆正在利用“中医药”名号向老年人销售假中药,且消费者反映用后无疗效。
海盐县院审查认为,钱某某利用养生馆打着“中医药”旗号,向老年人群体销售假中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2月27日,海盐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钱某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辖区内开展药品安全专项行动。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对钱氏养生馆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关节再生胶囊”3000余粒,并于当日将钱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钱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消除养生保健领域药品安全隐患,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先后对全县9个乡镇40余家养生馆、美容院进行全面检查,查处违规发布中药疗效广告门店、场所3家,完善进销台账登记12家,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1人并移送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有效规范了县域内养生保健药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中医热”的催生下,不少机构或个人开设养生馆,打着中医保健名义开展非法诊疗活动,并销售假劣中药,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检察机关聚焦中医养生领域乱象,坚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丰富公益诉讼调查手段,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县范围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医美行业非法经营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医疗美容 超范围经营 虚假宣传 常态化“回头看”
【要旨】
非法医疗美容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针对医疗美容市场存在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基本案情】
重庆市秀山县内多家经营范围为美容、美体、美睫、美甲、纹绣服务及日化用品销售等的个体工商户,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面部注射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的服务,若不当使用或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均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弱,危及消费者身体和生命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山县院)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于2020年5月11日予以立案办理。公益诉讼部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美容、美甲等店铺存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物等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7月2日,分别向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委对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规范;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对秀山县内的整容整形市场进行规范。
收到检察建议后,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健委高度重视,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共检查美容机构24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4份,立案8件,罚款18000余元,没收器械4件,违法所得23122.8元。同时,两主管部门还建立了定期巡查、执法协作等长效机制,为规范秀山县整容整形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效巩固了整改效果。
此后,秀山县院对该案多次“回头看”,均未发现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该县整容整形市场已逐步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非法医疗美容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比如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等。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通过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工作,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整改效果得到长久巩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督促整治网络平台药店
违法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网络销售处方药
【要旨】
针对网络平台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网络平台提升自律监督,有效推动网络销售处方药经营、监管等环节的规范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网络平台药店在接收线上购药订单后的电子处方审核环节,其药店执业药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子处方进行审核即进入线下配送环节,存在对超用量处方药仍然进行调配、未在处方上签名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问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铁检院于2021年9月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在京注册网络平台的药店及京外注册网络平台的在京注册药店作为调查重点,通过大数据筛查、人工复核、梳理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网上处方药的销售情况。经调查发现3家网络平台(其中包括2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上有28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未依法履行电子处方审核责任的情况,共涉及5个行政区。就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对北京市网售处方药的监管权责划分问题,北京铁检院先后与市药品监管部门和涉案5个区药品监管部门座谈,明确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网络平台,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网络平台药店,并对网络平台药店销售处方药的具体流程等问题形成共识。
2021年9月、11月,北京铁检院分别向5个区药品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网络平台药店执业药师履行电子处方审核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各区药品监管部门均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是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对辖区内涉案网络平台药店核实、约谈及现场检查,查实8家网络平台药店存在药店执业药师未对电子处方履行审核调配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二是开展网络销售处方药专项监管执法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从事网售处方药的网络平台药店进行延伸检查、全区排查,并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累计检查、约谈网络平台药店200余家;三是逐一约谈重点关注的网络平台药店,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药店的具体经营进行指导;四是推动网络平台药店电子处方服务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在制定相关规范的同时,定期发布工作专刊组织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及辖区内网络平台药店开展学习。
鉴于行政机关对在京注册网络平台存在的监管困难,北京铁检院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源头治理。分别与涉案的三家开展网上销售处方药业务的头部平台企业进行座谈,建议平台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加快技术迭代,为执业药师审核电子处方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平台销售处方药规范化发展。
【典型意义】
网上销售处方药,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用药安全、监管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平台药店进行监管、推动网络平台加强自身监管为抓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购药用药安全问题。与行政机关、网络平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促网络销售处方药规范化,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药品广告虚假宣传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处方药广告 虚假宣传
【要旨】
针对广播电台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药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件基本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医药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相关栏目长期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且相关药品广告内容虚假,极易诱导消费者对药品使用产生错误认识,造成群众用药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昆明铁检分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昆明铁检分院重点围绕以下问题依法展开调查:一是明确违法事实,通过对电台全天不同时段播出的广告实时关注、持续跟踪,发现电台在4档栏目中均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另在2档栏目对非处方药进行虚假广告,并查明了涉案药品的厂家、药品种类及其实际功效,对比广告内容后进一步锁定了违法事实。二是针对广告插播时间较短、广播没有下载渠道等问题,运用专业APP可回放电台广播的功能,及时录音、录屏。三是通过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查询及企业信息查询,锁定案涉药品的官方登记、广告备案、行政处罚等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查询涉案药品信息,发现相关药企早在其他省份因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及非处方药通过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进行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4月2日,昆明铁检分院依法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以介绍健康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等情形依法查处相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加强对广播电台发布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落实:一是责令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停播处方药违法广告以及非处方药违法虚假广告;二是针对处方药广告主涉嫌违法问题,于5月14日移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三是对处方药违法广告发布者昆明广播电视台下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200元,并处203600元罚款,已实缴到位;四是对非处方药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广告费三倍罚款共计15000元,广告发布者昆明广播电视台下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处广告费三倍罚款15000元,均已实缴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药品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平台违法宣传的乱象,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充分调查、厘清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履职,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邮寄伪劣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药品寄递整治 公开听证
【要旨】
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多次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伪劣药品,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寄递行业专项整治,积极构建药品寄递安全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河南省濮阳市辖区内多名违法行为人通过台前县某快递公司、华龙区某快递公司等多个终端网点邮寄伪劣药品,销售至全国多个地区,经统计,邮寄伪劣药品3000余次,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伪劣药品通过寄递行业流通进入消费市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多起销售伪劣药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邮政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对药品寄递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遂将该线索移交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市院)。2021年2月8日,濮阳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上述寄递企业部分终端网点未严格执行邮寄管理制度,存在不开箱验视、未登记邮寄人身份信息、未核对购药票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第二十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非法销售伪劣药品活动提供了条件,寄递销售数额大、范围广、侵害消费者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濮阳市邮政管理局作为负责本辖区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伪劣药品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2021年5月28日,濮阳市院针对寄递药品涉及邮政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交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担任听证员,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经听证,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达成一致意见,拟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濮阳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5月31日,濮阳市院向濮阳市邮政管理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涉案寄递企业,开展区域重点整治,排查全市寄递行业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同年7月26日,市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依法对涉案寄递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制定、落实了非法寄递假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寄递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联合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市国家安全局印发了寄递渠道安全相关文件,形成共同打击寄递假药等物品线索的长效机制,共建寄递渠道安全屏障。8月上旬,濮阳市院公益诉讼干警通过走访寄递行业从业人员、寄递物品等方式评估案件整改效果。截至2021年9月,市邮政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28起,切实做到了“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起到了“打击一起,警示一片”的整治效果。
【典型意义】
在寄递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伪劣药品可乘之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检察职能,通过研判刑事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以案倒查深挖问题根源,督促邮政部门依法履职,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规避寄递安全风险,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同时,通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深挖问题根源,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共商重点整改、系统治理方案,确保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推动了问题全面深入整改,通过办案净化了寄递药品安全环境,促进了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养老诈骗
【要旨】
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主观明知是假药而大量销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薛某某等6人通过网络渠道,向曹某某等人大量购买非法加工生产的主要成份为面粉和西药的“中药胶囊”,通过其经营的药店、诊所,向不特定老年群体销售,用以治疗哮喘、关节炎等疾病。经查,薛某某等人共向2000余人销售5000余瓶,销售额116200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21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以薛某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沂市院)对薛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在刑事侦查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调取转账记录、销售凭证、询问被告、证人和受害群众等方式,围绕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要件,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假药事实。同时,为查明被告主观过错,调取了被告经营的个体诊所、药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均具有药品安全专业知识,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低价购进假药,长期向老年群体大量销售,严重危及老年人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新沂市院审查认为,薛某某等人作为疾病诊疗和药品销售专业人员,故意销售假药,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6日,新沂市院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薛某某等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8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6名被告人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8600元,并根据赔付能力,分别签订了分期支付剩余赔款的承诺。
鉴于薛某某等人积极主动赔偿公益损失,对刑事犯罪认罪认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对接,分别适当减轻对薛某某等人的刑事量刑建议。其中,薛某某量刑建议由一年三个月降低为一年、其余5名被告的量刑建议均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30%,且均建议适用缓刑。
2022年1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且均适用缓刑。
2022年1月1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违法人员针对老年群体辨识能力较低的弱点,向其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更加严重,应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犯罪、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加强整体履职,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法探索刑事罚金刑和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衔接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支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推动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