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9:1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31日,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二期工程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至一名工人死亡,公司隐瞒事故真相未按规定上报安监部门。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获得保险理赔,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份“泸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文件(泸市安监(XX)1xx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的假公文。XX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假公文到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该公文为假公文,遂报案至泸州市安监局,随后泸州市安监局将本案移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31日,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二期工程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至一名工人死亡,公司隐瞒事故真相未按规定上报安监部门。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获得保险理赔,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份名为“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泸市安监(XX)1xx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的假公文。XX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假公文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公文为假公文,遂报案至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至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XX年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泸市安监(XX)1xx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涉嫌伪造的说明、客户报案信息表、身份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村社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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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