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43:57来源:法律常识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经常发生在被继承人立遗嘱及死亡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否拿到公平合理的遗产,是很多继承人最为关心的内容,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无法通常协商调解的问题,因此,很多继承人会考虑委托律师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万某与王某系夫妻,原告三方与被告系二人子女。202号房屋原登记产权人为万某,在其去世后,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经法院判决,“202号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三方各自21500元,给付被告66500元。”后原告1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原告三方分别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裁定。
根据法院判决,王某于2011年5月18日将202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第二日,王某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将202号房屋赠与给被告,并进行了公证。当年5月31日,被告将202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现原告三方以被告与王某恶意串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王某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中恒信律师意见:
王某通过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取得202号房屋产权,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有三大理由:一是恶意串通。综合公证书、公证档案等证据,赠与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履行了赠与合同的内容,故无法认定王某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二是公证违反管辖规定。故综合相关规定及案情,公证机构受理并作出公证书的行为,并无不当。三是侵害合法权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王某应给付万宝贵、万宝树、万俊英房屋折价款,现王某将房屋赠与被告,确致使原告权益受到影响。但其三人提出的该项事由,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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