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2:06:17来源:法律常识
在驾车出行过程中,对于没有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大部分司机都会采取自行拍照取证或者由交管部门现场勘验后离开现场,但后续收到事故认定书却发现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无法保险理赔甚至面临赔偿责任,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列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作为证据使用,是判断事故当事人在承担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时的基础依据。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救济途径
在以往,对于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提出行政复议还是复核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但2005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首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其中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行政机关以及法院基本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的复议及诉讼申请。
1. 复核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法行使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权,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会作出维持、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及认定等审查结论。但需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仅有一次,超过期限的复核申请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参考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沪03行终622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市交警总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2行终59号
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依职权所作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利玉芳所诉第44号复核结论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京公交(海)认字(2014)第003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的复核,该复核结论亦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那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后续如何处理?以及除了申请复核,我们还有其他的救济手段吗?
虽然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复核审查权仅限一次,但这并不能代表复核结果就是最终结果。
2.在诉讼中推翻认定书证明力,
重新认定事实和责任分成
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角度提出质疑,达到削弱其证明力的目的。
同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交相反的证据或理由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由法庭结合庭审情况,综合确定是否采信该项证据,且法院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等事项。但在实际案件中,要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也绝非易事。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1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158号
法院认为:万远征对该认定书不服,提出复核,宿公交复字(2013)第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宿公交认字(2013)第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之规定,可作为本案侵权责任比例认定的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鲁01民终5421号
法院认为:郭良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济(高速)公交认字[2015]第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并无不当。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20民终3830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而本案并无当事人提交证据反驳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予以采信,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建议
静宁魏兴宁律师表示,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或者责任划分不合理、不公平,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在诉讼程序之前予以纠正,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降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