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2:08:47来源:法律常识
开门见山,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存在确定的被害人,例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对于这类存在明确被害人的案件,是否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往往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型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是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20%以下。
钱某与马某某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不满钱某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头部,致其额头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餐馆门口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马某某胸部、腹部。马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大家,当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嫌疑人家属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积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争取其谅解,达成赔偿协议,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