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2:49:5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李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地方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其救济途径往往成为维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被征收人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事先已经提起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先生等67人在辽宁省鞍山市某县级市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0年11月该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徐先生等人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2021年3月海城市人民政府对徐先生等人陆续作出补偿决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徐先生等人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法院采纳了陈晨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评估机构委托时间早于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时间,评估过程缺少实地查勘过程、评估程序缺少初评结果及公示、未告知原告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该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补偿安职责。
本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对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基础以及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首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产权存在重大争议需解决等情形。
其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础为房屋补偿方案中的诸项内容及评估报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应具体落实,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涉及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待遇的应有具体的落实方案。
评估公司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投票、抽签形式来确定。评估人员应入户查勘,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制作完整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送达给被征收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符合法定基本程序,即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作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和征收补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并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和诉讼,而行使有效的救济权利则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维权方式,如房屋评估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要积极地行使复核、鉴定权;对补偿方案不认可,要积极提起复议、诉讼。通过以上程序为诉补偿决定的案件提供更多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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