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干货报道:诬陷罪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审吗,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23-05-30 16:09:11来源:法律常识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诬告陷害法官被课罪的案例

这是发生在河南的真实案例。被告人宋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09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强支付宋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由于李某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李某强一直未到案,经查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申请救助基金5万元发放给宋某。后经对担保人李某军(李某强父亲)采取执行措施,李某军交纳了执行款3.8万元。加上此案在审理期间已向宋某发放救助金1万元,截至2014年4月30日,宋某领取案件款项达9.8万余元,已实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2014年6月3日以来,宋某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新华社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二七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宁、李某欢克扣、截留其执行款4.5万元,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2014年6月5日,二七区纪委接到市纪委转来的署名短信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经查,并未发现孙某宁、李某欢有任何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故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宣告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司法机关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恶意贬损法官形象就是诋毁司法公信。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作风不满,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信访投诉举报等多种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但决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指责司法人员贪腐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确凿证据,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轻易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出性质严重的指控,不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污蔑,也是对司法公信的恶意破坏,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肆意侵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本案中,宋某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导致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给司法人员工作造成巨大压力、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不仅是对法院干警的关心爱护,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必要举措。

三、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和处罚分析

诬告陷害罪是情节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1、所谓情节严重,即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例如,诬告他人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罪行,且诬告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

2、情节严重是指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情形。

3、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诬告陷害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只要一旦启动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如立案侦查,即构成情节严重。

4、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对被诬告人进行告发以后,引起了被诬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情形。

5、情节严重主要指诬陷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造成被诬陷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

扩展资料:

6、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依照刑法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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