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7:46:0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刘哲 文章转自:刘哲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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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回答的是能否刑拘,也就是一个诉讼程序正在进行,能否针对这一诉讼的嫌疑人启动另一起新的诉讼程序?
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前提必须是不同的犯罪,可以是新发生的犯罪,也可以是新发现的犯罪,但一定是与前一个诉讼不同的犯罪。
因为如果相同的话,就相当于重复立案,没有任何必要,把相关证据转移给前一个诉讼地的诉讼机关即可。
这个新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严格的,应该是实质的新罪,包含关系也是不合适的,比如前一个诉讼涉及的犯罪事实范围很大,不仅包括了诉讼地辖区本区的事实,还涉及到其他地区,也涵盖想要采取刑拘措施的地区,那么就相当于后一个地区的案件事实已经被前一个地区的诉讼纳入进去了。
该犯罪嫌疑人在前一个地区评价就可以了,就包括其全部行为了,就没有对其启动新的诉讼的必要,自然也就更加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了。
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前后两个犯罪事实是实质不同的,前一个诉讼不能包含后一个诉讼,那么后一个诉讼就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进而也就有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也就是可以刑拘了。
但是在讨论后续工作如何处理的时候,还必须判定前一个诉讼的所处阶段。
如果前一个的诉讼尚未侦查终结,还在侦查之中,那么两地诉讼的关系其实主要就是侦查关系的协调问题。
也就是后一个地方把前一个地方的人抓了,那么前一个诉讼怎么处理的问题?
提讯是一个问题,但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无非是跑到另一个地方看守所提讯的问题。
但是移送审查起诉怎么办?
应该是后案并入前案,还是前案并入后案呢?
其实都可以找到一定的理由,后案并入前案,那是因为前案调查的时间长,调查更加充分,而且也更加临近侦查终结。但是这就需要前案等后案,肯定会影响一定的效率。
而前案并入后案呢,优点是后一个刑拘了,看起来更加严重、着急,也可能更有把握,实际上就是将取保候审的案件并入到刑事拘留的案件当中。
其实这里边并没有一定之规,但总起来应该尊重诉讼便利原则,也就是以重罪、复杂事实为主确定主要侦查地,将其他犯罪事实向主要侦查地移送,如何移送还是应该有上级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后确定移送方向。
如果取保候审的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程序,那就更加的复杂。
仍然是可以进行刑事拘留,但后一案件在侦查结束之后应该通过检察机关向取保候审地移送起诉,由取保候审地的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公诉,将两地事实一并写到起诉书之中。
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有必要,这样可以避免共同犯罪被拆分诉讼,从而有利于诉讼的相对集中。
当然这里边也有一个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等后案件的侦查进度的问题,这就需要两地进行配合,适当加快后案件的侦查节奏,尽量赶上前一个案件的起诉节奏。
而这个节奏的配合,肯定需要两地检警机关的相互配合,乃至上级检警机关的沟通协调。
通过同一个起诉书起诉,即使一个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其他地区,但只要他有部分事实在本区有管辖权,都可以一并进行管辖,而这种管辖权一般也不需要报请上级审查机关指定管辖。
但是如果后一个诉讼周期比较强,前一个诉讼实在等不及,也可以考虑先行起诉。
然后一个案件可以移转之后,再行起诉,然后在审判机关并案审理。
当然此时后一个诉讼就可能存在一定管辖权争议,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习惯,必要时可以报请指定管辖。
总体来说,只要能够确定案件具有实质的差异性,诉讼程序的同步推进是可以的,采取果断的强制措施案件需要也是没有障碍的,但确实涉及到两个诉讼未来的协调问题,两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却有沟通协调的必要,从而确定一个更加有利于整体诉讼进行的解决方案。
应该在考虑后续诉讼工作如何妥善推进之后,再确定未来的管辖重心,从而形成一体化的指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