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6:10:17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0-005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3号)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9年12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6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1,660,000,000.00元,扣除本次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42,36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1-00175号”《验资报告》。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为了规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20年1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0年1月21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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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余额扣除了银行手续费79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蹇敏生、谢金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0-006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万州铁公水联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万州铁公水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联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与万州联运拟进行和解,遂向万州区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2月,万州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1民初14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3月,本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47.68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与龙润公司拟进行和解,遂向沙坪坝区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2月,沙坪坝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6民初433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三)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0.87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海南分公司向航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53.19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海南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2019年8月,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9003执恢219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10.67万元。诉讼期间,本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截止2018年9月3日的违约金1,514.44万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渝05民终4259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西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142.36万元;3.驳回其他诉求。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160.36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6.45万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448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业晋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2,877.05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支付逾期违约金。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工程款2,998.30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36.28万元。2019年4月,永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结案。
(七)与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1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始县吉江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吉江公司”)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90.00万元。审理期间,市政二公司与建始县吉江公司和重庆吉江公司达成和解,遂向恩施中院申请撤诉。2019年11月,恩施中院作出(2019)鄂28民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市政二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14.86万元。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7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桩基工程)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22.00万元。现由于涉案工程已被依法整体拍卖且被炸毁,客观上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初867号民事裁定:准许七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目前,七建公司已以已完工工程审计结果另行起诉,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本金)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50.31万元。审理期间,十一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支付工程款4,050.00万元(以鉴定为准);2.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2,479.27万元,利随本清;3.赔偿停工损失521.04万元(以鉴定为准);4.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用等。2019年9月,六盘水中院作出(2019)黔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至本案调解时亿杰公司欠付十一建公司工程款1,450.00万元,亿杰公司承诺于2019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目前十一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450.00万元,本案结案。
(十一)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2.00万元。十一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六盘水中院作出(2019)黔02民终16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十二)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80.00万元。2019年8月,六盘水中院作出(2019)黔02民初32号民事裁定:驳回十一建公司的起诉。十一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拟达成和解,遂向贵州省高院撤回上诉。2019年11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黔民终840号民事裁定:准许十一建公司撤回上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祁兵其他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祁兵因其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77.23万元。2019年11月,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2224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4.70万元。2019年8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7991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市政交通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五)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28.21万元。2019年10月,沙坪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1.富源新农村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628.21万元;2.富源新农村支付工程款利息;3.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2月,四建公司向沙坪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949.77万元,本案结案。
(十六)与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荣新”)等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465.74 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金额2,924.47万元。因巴中荣新未履行调解书,二建公司于2018年12月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达州市中院作出(2018)川17执240号之二民事裁定:将巴中荣新所有的房产及车库以拍卖流拍价合计3,490.16万元抵偿给二建公司。同时,达州市中院作出(2018)川17执24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平昌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以物抵债的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办理给二建公司所有。本案结案。
(十七)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涉案金额1,171.40万元。2019年6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8)渝仲字第1726号裁决书:1.融汇公司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1,294.38元及利息;2.偿付保全费0.5万元,担保费1.73万元。2019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执1775号结案通知书:本院依法划拨融汇公司账户存款并支付三建公司1,456.55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十八)与朱建明等 3 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朱建明、李金平、刘建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49.62万元,审理期间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2月,三原告再次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停工损失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帝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涉案金额2,792.31万元。2019年12月,巴南区法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15680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九)与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2,297.89万元。重庆市五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八建公司诉讼请求。八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八建公司与海龙公司协商,由海龙公司指定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八建公司指定重庆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造价单位(具体以八建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共同对本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故八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海龙公司亦表示同意。2019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791号民事裁定:1.准许八建公司撤回起诉;2.撤销一审判决。本案结案。
(二十)与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9年1月,本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75.34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裕鑫公司返还业主使用费2000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重庆市四中院作出(2019)渝04民初5号民事判决:裕鑫公司向本公司返还业主使用费2,000.00万元及利息。目前,裕鑫公司已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本公司已收到案款2,171.67万元。
(二十一)与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航”)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31.29万元。2019年6月,江汉区法院作出(2017)鄂01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本公司与武汉长航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终9425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武汉长航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1,022.15万元;3.本公司向武汉长航支付323.96万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武汉长航其他反诉请求。本案待执行。
(二十二)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
2017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43.18万元。2019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成都高投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4,573.28万元及贷款利息26.26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成都高投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成都高投公司已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本公司已收到案款4,225.77万元。
(二十三)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70.04万元。2019年1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阜阳城投不服该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待执行。
(二十四)与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7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地产公司”),涉案金额5,160.00万元。2019年11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渝仲字第1799号裁决书:1.盛隆地产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5,060.00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就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本金4,998.9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盛隆地产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差旅费、资料费及保全费共8.03万元。目前,本案待执行。
(二十五)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金)
2019年1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集团”),涉案金额1,377.65万元。2019年8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渝仲字第267号裁决书:1.北城集团向市政二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167.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目前,本案待执行。
(二十六)与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地产”)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8.00万元。2019年1月、2月,重庆市三中院分别作出(2018)渝0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渝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引领地产未履行生效调解书,四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到执行案款605.00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二十七)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8.58万元。2018年9月,旅游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6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1.旅游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费1,701.19万元;2.旅游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8日止的回购利息893.76万元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八建公司向旅游公司支付83.51万元审计咨询费;4.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求;5.驳回旅游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旅游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旅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八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二十八)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5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国际”)、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仪、陈竹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22.10万元。2018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11349号民事判决:1.凯尔国际向十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24.12万及逾期违约金,退还质保金132.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支付保全担保费2万元,律师费5万元;2.其余4被告在凯尔国际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十一建公司就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十一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凯尔国际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终5719号民事裁定:因凯尔国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凯尔国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凯尔国际未履行生效判决,十一建公司已向江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二十九)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89.67万元。2019年9月,十一建公司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赔偿停窝工损失暂计425.00万元(以鉴定为准)。变更后涉案金额为2,964.67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三十)与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源公司”)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46.17万元。2019年8月,四川省遂宁市中院作出(2019)川09民初4号民事判决:1.凯立源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569.46万元及利息;2.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凯立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住建公司已向遂宁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三十一)与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476.30万元。2019年8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初22号民事判决:1.大方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2,590.24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706.39万元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住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大方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住建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三十二)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黑元”)、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宏大”)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89.96万元。2017年10月,自贡市中院作出(2016)川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中昊黑元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终60号民事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发回自贡市中院重审。2019年8月,自贡市中院作出(2019)川03民初153号重审一审判决:1.中昊黑元、威远宏大向市政交通支付工程款962.69万元及利息。2.驳回市政交通其他诉讼请求。中昊黑元不服该判决,已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中。
(三十三)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07.54万元。审理期间,工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富源轩成支付四标段的工程款、因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工业公司在前述金额内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律师费116.0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2.00万元以及本案其他诉讼费用;4.吴嘉毅、杨稳昆对前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9月,云南省高院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6月,曲靖市中院作出(2017)云0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1.富源轩成支付工业公司工程款1,740.5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1.48万元;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吴嘉毅、杨稳昆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四)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
2017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5.72万元。2019年6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454.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4.81万元;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4.吴嘉毅、杨稳昆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五)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
2017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12.31万元。2019年6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1,13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1.18万元;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4.吴嘉毅、杨稳昆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六)与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集团”)诉至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46.27万元。2019年9月,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40民初88号民事判决:1.庆华集团支付工业公司工程欠款513.91万元及利息;2.工业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权;3.赔偿工业公司损失1,184.55万元;4.支付鉴定费38.00万元,保全担保费4.5万元;5.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庆华集团未履行生效判决,工业公司已向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三十七)与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8月,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第三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7.88万元。2019年7月,贵阳市中院作出(2018)黔01民初752号调解书:1.原、被告双方同意终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截止2019年6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18.11万元;3.原告应向被告开具足额发票;4.原告因纠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9.8万元由被告支付;5、原、被告、第三人三方确认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实际为第三人所有,由被告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货款本金,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且一并支付给第三人;6.原告同意被告分5期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向第三人偿还货款本金。本案正按调解书履行中。
(三十八)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2月,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路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涉案金额2,821.11万元。2019年5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渝仲字第444号裁决书:1.交建集团向河南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918.4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河南路桥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交建集团不服该裁决,2019年9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9年11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特387号民事裁定:驳回交建集团的申请。本案待履行。
(三十九)与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3月,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贵州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涉案金额1,644.97万元。2019年6月,贵阳仲裁委作出(2019)贵仲调字第0184号调解书:1.西部建设贵州公司与三建公司一致同意解除购销合同;2.解除合同后,结算应付货款为1,403.00万元;3.三建公司分七期支付。本案正按调解书履行中。
二、 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煤气化公司”)诉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963.62万元。本案一审已判决。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四川煤气化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883.62万元及利息;(2)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确认安装集团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2月,安装集团与四川煤气化公司就泸州化工园区原料结构调整项目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安装集团按约施工,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并于2018年12月办理结算。2019年6月30日,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四川煤气化公司欠付安装集团工程款、投标保证金合计5,963.62万元。安装集团多次催告后,四川煤气化公司至今拒不支付,故安装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19年11月,泸州市中院作出(2019)川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1.四川煤气化公司支付安装集团欠付工程款5,878.82万元及利息;2.退还保证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3.安装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安装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二)与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港公司”),涉案金额7,589.83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建设保税物流基地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2)保税港公司赔偿直接损失(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1,649.83万元,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3)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5,940.00万元;(4)承担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物流公司、保税港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仓库建成后保税港公司将仓库交由物流公司承租经营20年。2015年,保税港公司实际将仓库出租给了他人经营,导致协议内容无法实现。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最终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故物流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三)与重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珍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烨公司”)(第三人)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788.2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判令二被告(1)共同退还履约保证金968.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08.00万元;(2)共同支付工程款3,888.33万元及逾期利息;(3)共同支付1-6号、8-13号楼竣工验收合格后9个月内应支付的工程款1,846.79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8.44万元;(4)共同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308.79万元;(5)共同赔偿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损失275.93万元;(6)共同赔偿停窝工损失373.95万元;(7)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8)承担诉讼、保全、律师费等。
事实理由:
2016年12月,十一建公司就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眼镜之都工程建设项目与盈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唯珍公司作为债务加入方参与履行盈田公司对合同的义务。现该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二被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已到期工程款,经十一建公司多次催告,二被告均不退还,故诉至法院。
(四)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666.3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判令(1)帝烨公司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9,666.33万元;(2)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爱普地产、普润公司与帝烨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就君禧天地项目先后签订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对该项目的房建、挡墙等多项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帝烨公司资金周转原因,工程于2014年11月被迫全面停工。2018年5月,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拍卖,爱普地产和普润公司拍得该工程,同时经巴南区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君禧天地地上建筑物价值为11,771.33万元。目前案涉工程已整体易主,也未就已完工工程办理结算,但由于爱普地产和普润公司已将七建公司已完工工程炸毁,严重损害七建公司工程款权益。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连云港天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连云港天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乾公司”)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1.6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判令(1)确认双方就“同科·汇丰小镇桂花园项目”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5月6日解除;(2)天乾公司支付八建公司已完工程部分工程价款18,001.6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3)确认八建公司在前述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乾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8年5月,八建公司就“同科·汇丰小镇桂花园项目”与天乾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按约履行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告实际控制人同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项目纷纷停工,出现退房、大规模欠薪等恶性事件。八建公司担心天乾公司丧失履约能力,资金不足,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也未能提供。因此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于2019年2月停工,要求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2019年利润总额38.77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0-007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1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25,337,943.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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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认定上述补助资金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