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7:05:14来源:法律常识
冤案的申诉,是需要多种途径结合才能获得希望,比如投诉举报,比如信访,然后再不断向法院检察院申诉案件,才会有希望翻案。有些人认为,向法院院长申诉,也是一个途径。那么,这个途径到底可行不可行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条可知,人民法院院长并没有权利直接决定案件是否再审,而是发现有问题后,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能否再审,还是要集体决定的。
当然,如果遇到冤案,还是可以向法院院长申诉的,不仅需要对案件中的审判错误进行申诉,而且冤案一般也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同时将相关问题,一并投诉过去。如果遇到了一位正直的好院长,那么还是有希望得到纠正的。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这个方法的作用其实很有限。
如果当事人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没必要找院长,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已经走过再审程序了,当事人再向法院院长申请再审,那么实际几乎无可能再获得院长的支持和审判委员会的认可。所以,面对冤案,找院长申诉实际机会很小,最好的办法,还是不断的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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