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1:55:38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 《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今起正式施行 涉重大公共利益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部分领导干部对出庭应诉认识不足,存在“四怕三不”畏难情绪: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怕引起不良连锁反应,不愿应诉、不敢应诉、不懂应诉……12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上述困扰一些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的“担忧”或将迎刃而解。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成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面镜子,是法治国家的“试金石”。记者了解到,该《规定》也是广东深入贯彻依法治省,推动解决“告官不见官”难题的又一重要举措,对指导和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总体情况如何?已部署了哪些关键举措?《规定》的出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哪些规定?又将给全省行政应诉工作带来哪些变化?日前,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单位负责人,请其对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庭审现场 番禺区长出庭应诉环保行政处罚纠纷
“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到庭?各方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内,一场因环保行政处罚引发的“民告官”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
南方日报记者注意到,庭审现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一把手”、区长陈德俊出庭应诉,可容纳300人的大法庭几乎座无虚席,来自全省各地级市政府、各省直机关等单位负责人全程旁听观摩了庭审。
原来,2014年12月,被上诉人番禺区政府向上诉人番禺区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便投入生产,并于2013年设置临时管道,向附近的沙湾水道饮用水二级保护区排放了生产污染物,故责令其关闭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
桥发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遂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陈德俊就桥发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便投入生产、是否存在向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等行为,及番禺区政府关闭桥发公司工厂是否合法等,与上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你来我往中,陈德俊表达清晰、逻辑严密,赢得了现场不少人“点赞”。
这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上诉人面对面“交锋”的场景在我省并不鲜见。
省高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反映的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现象已得到扭转。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近期检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后也指出:“一些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顽疾’得到较好解决,行政审判迎来前所未有的良好氛围。”
省高院数据显示,去年5月1日至今年8月31日,全省各级法院审结19610件一审行政案件中,经开庭审理并判决的案件共11472件,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能派员出庭应诉,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达1649件,占14.37%,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改革成效 粤超九成一审行政案件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和异地审理
当前,行政争议仍是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往往成为促使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的一剂“灵丹妙药”。比如,江门中院此前审理的以省司法厅为被告的系列案件中,司法厅副厅长亲自出庭,最终16起案件全部当庭撤诉。
这一系列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广东的大胆改革探索。南方日报记者查阅卷宗后发现,继省政府去年5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后》,广州、佛山等市政府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规则、明确责任,广东各地法院也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引,推行出庭应诉提示制度等。
省高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说,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强化行政诉讼的实质化解功能,深入推进集中管辖改革,“目前,全省法院绝大多数地市、94.4%的一审行政案件已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和异地审理,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013年4月,江门法院被确定为我省第一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法院。记者日前走访发现,该院自确定为试点后,便确定了由市中院统筹指导,江海区法院为主力,其他法院协助配合,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局面。
行政应诉新政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不愿出庭应诉;部分出庭人员应诉水平不高,庭前准备不充分,不熟悉行政诉讼流程、规则,答辩时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个别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尊重司法权威,败诉后又不反思、不纠错、不追责,不履行生效判决……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近期发现的一些问题。
行政应诉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也指出,《规定》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实施,对指导和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有分析认为,《规定》实施后,在调研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得到有效解决。
具体来看,比如《规定》明确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此外,还限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包括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仅委托代理人出庭。(祁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