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资深发布:沧州市专业刑事诉讼律师费怎么算,送达宣判

时间:2023-05-31 12:11:12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13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2月1日(第一百十四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733号

孙军木(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新元村):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营与被告孙军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军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利营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由被告孙军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888号

闻明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孙家):

原告胡邦明诉被告闻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闻明华支付原告胡邦明货款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闻明华支付原告胡邦明以人民币6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闻明华支付原告胡邦明律师代理费2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胡邦明预交60元),由被告闻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905号

马华锋(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洪爱芳与被告马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爱芳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0元,由原告洪爱芳负担133元,被告马华锋负担5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185号

嵊州市新亚建材商行(嵊州市三江街道高杨路728号丽湖小区16号):

原告原告浙江乐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亚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嵊州市新亚建材商行支付原告浙江乐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2 742元,并支付以人民币52 74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119元(原告预交1 869元),减半收取559.50元,由被告嵊州市新亚建材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35号

孙志恒(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庙坞口村):

原告陆超杰诉被告孙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志恒归还原告陆超杰借款本金人民币7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志恒支付原告陆超杰以人民币7 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孙志恒支付原告陆超杰诉讼代理费1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志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995号

颜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安禾村七一):

本院受理原告颜志军与被告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颜峰归还原告颜志军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颜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405号

李百忠(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利军与被告李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百忠归还原告周利军借款本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周利军负担197元,由被告李百忠负担12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133号

骆莎纱(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源村5组深湖)、

蒋飞翔(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九狮村3组九思坞):

本院受理原告俞庭渊与被告朱珍菊、骆莎纱、田文礼、蒋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庭渊借款420 000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的利息840元(以420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5日逾期利息为58 800元);二、被告朱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庭渊律师费损失20 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500元;三、被告骆莎纱、田文礼、蒋飞翔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俞庭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4元、保全申请费3 022元,合计11 826元,由原告俞庭渊负担5元,被告朱珍菊、骆莎纱、田文礼、蒋飞翔负担11 82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胡佳玲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260号

朱国飞(海宁市马桥街道教育路):

本院受理原告章国苗与被告朱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国苗借款3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600元),由被告朱国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855号

童树大(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童树大、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5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韩亚子

联系电话: 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55号

杭州双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创业中心9-18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与被告杭州双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双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货款33349.5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元,由被告杭州双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866号

董国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荣利达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866号判决书:一、被告董国力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荣利达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1 147.7元;二、被告董国力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荣利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一、二项款项,被告董国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由被告董国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038号

鲁春(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腰鼓山村3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诉被告鲁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 781元,减半收取计890.5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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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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