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2:37:07来源:法律常识
在判决执行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罪犯吗?这可能是在全国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的一个疑问。因为在判决执行阶段,无论是看守所还是监狱都会认为这个阶段仅限于家属可以探望(“会见”)在押已决犯,而律师是没有权利的。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多次被工作人员如此告知,让我遵守规矩。
其实在2017年《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中就规定,监狱应当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的权利,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并在律师可以会见在押已经犯的情形上进行了实质性地拓展。
01
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根据《规定》第四条,罪犯本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指派)律师会见在押犯。
那么在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因为司法部于2004年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已失效)没有规定这一阶段可以会见,并且只规定了在各类案件中担任在押犯的代理人的情形才可以会见。这一规定被实行了十多年直到2017年《规定》的出台才废止。
《规定》第四条第(四)、(五)、(六)项扩大了律师可以会见的情形,同时第(四)项也不再规定必须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代理申诉。意味着在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也是可以委托律师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根据第(四)项也不能会见,那么根据第(五)、第(六)项也是可以实现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02
律师会见在押已决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规定》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已决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方可正常会见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03
在押犯的同事或者朋友能否随同律师一起会见?
1、律师会见在押犯是否有人数上的限制?
2004年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这里的“一般应”在实务操作中就会变成“必须”了。即要求律师会见必须有两名律师一起进行,律师会见难度和成本也陡然上升。
《规定》出台以后,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一名律师也可以单独会见。也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同会见。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2.在押犯的同事或者朋友能否随同律师一起会见?
此前,根据《监狱法》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已失效),只有在押罪犯的亲属、监护人和案件的代理人才可以会见在押犯。
而《规定》也并没有实质扩大有权会见人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在押犯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同事或者朋友”在法律意义上不能随同会见。
如果律师需要律师助理参加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执业证明,且仅允许1名助理参加会见;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还需要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经监狱管理部门批准的才可以参加。
《监狱法》
第48条的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04
律师会见在押犯是否需要提供理由?
这可能是律师会见在押已决犯最大的难题,因为工作人员必定会问及的就是:“你为什么要会见?你的理由是什么?”
通常工作人员要求律师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的回答是“委托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就会被尤其重视。因为看守所或监狱系统的特殊重要性,工作人员确实会对此比较敏感。
但是实际上《规定》第四条就已经明确对律师有权会见的类型进行了拓展: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并没有说必须要在“刑事诉讼阶段。”
基于以上理由而申请的律师会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实践中要想会见得比较顺利,还需要加上律师自己的努力才可以。
05
律师会见在押犯的禁止行为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传递违禁物品、书信、钱物(如香烟),不得实施擅自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此规定和一般会见并无二致。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