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14:1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网山西 综合编辑 1月12日,太原市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同时废止了2012年10月18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工作制度(试行)》。新规增加了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的要求、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程序要求以及投诉机制,以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新规明确了事项办理期限,减少司法办案行为的随意性。对案件相关程序性事项要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提高了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承办人应当在二日以内告知辩护人。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承办人应当在二日以内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新规增加了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程序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检察文书中叙明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该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案管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对于律师的投诉案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属于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属于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其他情形的,由案管部门根据情况予以纠正。
(苏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