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2:38:07来源:法律常识
涉嫌杀人共犯的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努力,希望把劳荣枝的死刑判决变成不死。除了吴律师在奋斗以外,熊律师也在积极地“战斗”,并出现网络上的对立舆情。
劳案的辩护律师为了实现辩护目标,写出二十多万字的“辩护词”要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劳荣枝死刑。最令人看不懂的是,有的律师对一审指定辩护律师进行人格攻击,而劳案辩护律师发表大量言论指责法院审判错误,有一位案外律师竟然公开说“劳荣枝被判死刑是秦始皇以来从来没有过的!”其言外之意,这是一个冤假错案。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三十余年,也代理过若干与死刑相差的诸多刑事案件。如今看到劳案的刑辩律师如此“奋斗”,自叹不如,但对劳案中的律师作法也难以苟同。笔者写此文绝无批判之意,只是谈几点意见,希望能引起同行们的讨论。
一、劳荣枝的犯罪如何定性
在劳案中,争议最大的是劳荣枝到底犯没犯故意杀人罪?劳案辩护律师的逻辑思维是“杀人罪是亲手参与杀人,劳荣枝没有亲手杀人,所以,劳荣枝不构成杀人罪。”
劳案的辩护律师以劳荣枝“是否亲手杀人”作为辩护的基本出发点,强调劳荣枝在参与法子英的犯罪过程中,精神上受到法子英的控制,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劳荣枝是在法子英的胁迫下的从属犯罪,其罪不该死。
劳案的辩护律师以文学创作手段,写下了二十余万字的不死辩护书,以程序违法为基础,以罪不该死为纲领,要求对劳不判死刑。以致网络上出现了发动粉丝网民挺劳不死的签名请愿活动;发动律师签名声援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劳荣枝罪不该死;在网络上攻击诋毁一审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在网络上发起批判两级法院审判的活动;大量披露为己所用的审判信息和细节,以求形成支持劳荣枝不死的网络舆情。这些活动实际达到令劳案律师出名的广告效应。
我们可以具体分析劳荣枝在参与法子英的杀人抢劫犯罪活动中,是否构成了杀人犯罪?
1996年7月28日,熊某被绑架、杀害、抢劫一案,劳荣枝实施骗熊某去自己住处的犯罪活动,之后,法去熊某住处杀害他的妻、女后抢劫财产时,劳荣枝参与了绑架、抢劫活动,但未亲手杀人。因熊某被骗去劳的住处,是杀人犯罪的组成部分,劳显然属于杀人共犯。
1997年10月10日,法子英绑架并胁迫梁某骗来刘某清,将二人杀害抢劫,劳荣枝明知法子英的目的是抢劫杀人,仍然积极参与,虽然她未亲手杀人,但她在犯罪活动中即使是从犯,也属于杀人、抢劫之共犯。
1998年夏,法子英绑架刘某及妻子,勒索财物一案,因刘妻的苦求,其夫妻未遭杀害,但劳荣枝以租房为名参与绑架、抢劫的事实是无容置疑的。
1999年7月22日,陆某、殷某被杀害抢劫一案,劳荣枝明知法子英的目的是杀人抢劫,仍然参与骗殷某上门、绑架、恐吓殷某,逼迫他写纸条让妻子拿钱。劳荣枝在殷某写的纸条上添加恐吓文字的行为是积极参与抢劫。法子英杀害陆某,将其尸体藏进冰箱,劳荣枝与法子英一同搬运冰箱等犯罪行为,因劳荣枝明知法子英杀人抢劫,她参与的犯罪是杀人抢劫犯罪的一部分,虽然劳荣枝未亲手杀人,但她也涉嫌了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的共同犯罪。
法子英的犯罪活动跨越三年,劳荣枝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在三年里,她有大量的个人自由行动时间,她完全可以自首或举报法子英,也完全可以逃脱法子英的“控制”,但劳荣枝却在法子英被抓以前,一直和他在一起。
对以上犯罪事实,劳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劳荣枝未亲手参与杀人,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是精神受到法子英的控制,难以服众,这也是绝大多数人对劳案辩护律师反对的主要原因。
二、劳案的庭审程序是否违法
劳案辩护律师二十万言辩护书,差不多有一半内容认为一、二审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劳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劳荣枝涉嫌杀人犯罪一案,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应该由三名法官加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法院的合议庭人数不足七人,涉嫌程序违法。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法律是《刑诉法》,既然《刑诉法》183条没有规定一审和上诉、抗诉案件,必须或应当由审判员三人和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就不违反诉讼程序。《刑诉法》是上位法,《刑诉法解释》是下位的司法解释。两级法院以上位法的规定,组织三名法官的合议庭审理劳案并不违法。劳案律师引用《人民陪审员法》和《刑诉法解释》认为,对劳案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是把法律为己所用的片面理解。
刑事辩护大伽翟建律师有一个观点非常好,“律师的辩护词要简洁明了,直接用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去说服法官,而不是堆词造句去影响法官的判断。”劳案律师用二十余万字的辩护词宣示自己的辩护水平,其实是欲速则不达。法官审理刑事案件,不是看小说,而是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件轨迹。通过刑事审判的逻辑思维判断是非,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多重,应该适用什么刑罚。所以说,劳案辩护律师所写的辩护词字数即使再多,也可能劳而无功。
三、有人发动粉丝网民签名请愿,涉嫌鼓动民意干扰法院的刑事审判
劳荣枝涉嫌杀人案目前只剩下最后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虽然有权发布一些案件信息,但发布信息时,鼓动不了解案情的网民签名请愿,是向法院施加压力,这是错误的。因为,劳案的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结束。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的时候,不仅要看律师的辩护意见,更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听取劳荣枝本人的辩解。
网络粉丝可以崇拜劳案的律师,他们并不都懂得法律。在崇拜心理下加入的请愿签名活动,只是给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样做是很危险的。不良的网络舆情会产生对法治的破坏作用,江西省高院之所以向北京律师协会反映律师的不规范行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对法院审判活动存在瑕疵时,知道如何反映,也知道应该向谁反映。但目前的网民形成了对立的“挺劳”和“杀劳”两派,实际起到了对审理法院公信力破坏的作用。
四、发动律师签名的声援活动,是贬低审理法院的公信力,并给审理法院和复核死刑的法院施加压力。
律师代理案件有一个必须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并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未经当事人本人允许,未经审理法院的允许,随意在网络上发布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的当事人隐私信息,都属于侵权行为。
虽然参与声援的律师对案件有自己的考量,但他们毕竟不是案件的代理人,对所谓的案情了解也只限于劳案辩护律师公开的信息。由于律师是以发散思维判断案情,以聚合思维发表意见,难免对案件的判断出现偏差。发动律师签名声援,不外乎是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是对一、二审法院的公信力的贬损。由于律师有较强的网络战斗力,律师网络签名声援劳案律师,并不会对法制建设产生积极作用。一个律师公开声称:“劳荣枝被判处死刑是秦始皇以来从来没有过的”,言外之意,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法制的攻击,是极其危险的。
五、聘请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是拉大旗作虎皮。
多年以前就有若干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聘请所谓的专家对其代理的案件发表论证意见后,用以影响法官的审理思维,这是一个很坏的做法。
所谓的法律专家都是相对的,有些法律学者在学术上确实有建树,并以他们的学术观念影响了很多法律人,其中不少人就是正在执业的律师。但专家只是在学术的某一方面有相当的造诣,并成为很多法律人的老师。但专家毕竟不是具体案件的代理律师,他们一旦被邀请参加某个案件的讨论,所能依据的资料都是案件代理律师所提供的。此时,所谓的专家论证意见,就是聘请律师利用专家的身份和影响力干扰司法审判。
当专家依据聘请律师提供的资料发表意见的时候,他们的思维受到资料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专家论证时就是木偶,操纵木偶线的则是聘请他们的律师。另外组织专家论证的时候,要向专家付费的。用钱买专家的论证意见,最终破坏的是司法公平。很多法官对专家论证意见不屑一顾,正因为如此。
六、劳案律师要求受害人出庭作证,无异于帮助凶手杀人诛心
在劳荣枝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幸免遇难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子女“放下仇恨”,出来作证劳荣枝没有杀人。并企图通过受害人的证实,以论证辩护律师提出的“劳荣枝被法子英精神控制”的辩护意见成立。这种做法极不道德。律师虽然有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伤害证人为前提。
证人在刑事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的视频监控下完成了对案件的证实。只有辩护律师认为证人作证的视频资料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才可以在证人同意的条件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劳案的辩护律师对证人拒绝出庭一事在网络上表示不满之后,网络上出现了“挺劳”网民对证人网暴的情形,这个伤害证人的后果,应该由劳案的律师承担。因为证人的身份披露与劳案的律师有关,构成了了对证人的侵权。
七、劳案的辩护律师已经实现了利用案件炒作自己的目的,这是劳案律师已经获取的最大市场价值
从劳案的二审以来,劳案的律师发布的消息炒作内容多。如果劳案被发回重审或者劳被免死,刑辩律师将一战成名,并可以使两级审理法院陷入舆论的深渊。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所有参与审判的公诉人、法官、包括一审的辩护律师都将被网暴严重伤害。一旦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网暴的杀伤力将无法估量。
江西高院面对网络的极大杀伤力,把自己认为的劳案律师的违规行为举报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已对劳案律师立案调查。
因劳案的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期间,用网名发表了多篇文章及评论,江西高院认为:劳案律师涉嫌违规炒作案件、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实行)》。按照《规则》,律师在刑事辩护期间,不允许将辩护意见和法庭上争论的焦点放到网上炒作。而劳案的刑辩律师不仅多次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还实施了发动网络舆论,攻击两级审判机关的活动。
比如,“劳荣枝足够冤,足够穷,足够诚。”“劳荣枝被判死刑,违背司法伦理,违反人类道德。”“劳荣枝太蠢,她要是在一审法庭上不说话,就判不了死刑。”“劳荣枝有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她是在2019年被抓获时犯得病,在一审和二审期间犯病最严重。”等言论。
律师利用网络媒体发布这些语言攻击批判谁?将产生什么效果?法律人应该是明知的。这些语言翻译之后就是:“劳荣枝被抓后的有罪供述,是因‘犯病’而胡说八道,不能作为证据。”另一层含义则指“劳荣枝的口供是在非正常状态下产生的”,是被“诱供”下产生的,需要排除“非法证据”。
由于律师公开发布的观点的影响,很多网友视7条冤魂而不顾,认为劳案的审判不公,从而引发了负面网络舆情。
劳荣枝是否参与了法子英的杀人犯罪,应该全面客观地分析和判断,其在潜逃20多年后落网之后一贯性口供是最直接、最有价值的犯罪印证。应该相信,面临如此全民皆喊必杀的大案,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应该做到了最大的慎重和严谨。
尽管,笔者对劳案的律师的做法持反对态度,但有一点可以赞赏,那就是劳案的辩护律师确实为当事人尽心尽力履行了辩护职责,在很多人发起批判的时候,辩护律师拒绝讨论庭审信息或反击批判。如果劳荣枝最终被执行死刑,她在地下会向辩护律师表示真诚感谢的。
不过,劳案的辩护律师发布有关案件内情的文章和辩护词,劳案的名誉权代理律师熊某几乎每天都发表的案件观点,是否适当值得思考。特别是他与某网友的对骂,把一件刑事辩护案件变成互怼的战场,虽然有点看头,但并不提倡。因为:网络上多数人看的是热闹,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参与者起哄的多,真正关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公平的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