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0:44:35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研讨会”为主题。年会在天津市法学会指导下,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采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全程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3200余人次。
本文为娄爽的发言。
娄爽律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首先感谢杨老师和朱老师给我这次的发言机会,能够和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汇报,因为时间的问题我们尽量压缩时间往前赶。刚才主持人也提到了,我们曾经摘下过一颗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得到过一个无罪的判决,那么今天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无罪判决,通过这起判决让我们来看一下,在刑事控告中,作为辩护律师该怎样正面地应对与有效地辩护。
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其实它的影响非常深远。首先当我们得到无罪判决之后,主审的法官告诉我们,审判的法院已经有十几年没有过无罪的判决。其次,本案在二审时候的主审法官是一中院的张文波法官,张法官后来就此案的审理思路撰写了一篇论文,这篇论文也荣获全国法院统在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的一等奖的第一名。第三,我们都知道,郑州最近有一个清洁工躺卧车库午休,然后被碾压致死的案件。最终法院也是参考了我们这个案例,给出同样无罪的判决。所以我们觉得,这个案件对于车库压人致死的同类案件是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的。
我们首先来说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6号,被告人任某驾驶着汽车行驶到本市和平区建设路与烟台道交口的一处地下停车场的时候,其实这就是当时民生银行的员工地下停车库,与躺卧在此处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了碰撞,导致张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确认因为小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张某的身体进行了接触,造成了张某的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2019年的8月7号,天津市人民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法院提起公诉,而且当时的建议量刑是有期徒刑的1~2年,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的诉讼。我们接到委托的时候是在2019年8月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马上要移送起诉的时候,最终历时一年多的工作,才最终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我们来看一下当时的控告意见。检方之所以认为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有罪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检方认为被告人存在着超速违法的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也会发现,当我们进到地下停车场的时候,往往会看到一个限速5公里每小时的标识牌。而当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涉案车辆行驶的速度在11公里到14公里之间,所以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存在超速违法驾驶的行为。第二,检方认为驾驶员没有尽到审慎观察和安全行驶的义务。公诉机关认为,如果驾驶员尽到注意的义务,就不可能看不到有人躺在那里,所以只要是压到了就是驾驶员没有尽到义务。第三,后来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做了一个侦查实验,而侦查实验得到的实验结论就证明当时开车是能够看到躺着的人的,侦查实验的结论就成为了公诉机关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证据。
其实对于上述三点的指控来讲,我们认为第三点是比较难以驳倒的,我们当时采取的辩护策略,是正面的来应对。
首先,对于被告人是否存在着超速违法的行为,我们当时提出标识牌的限速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成为约束驾驶员的在先义务。同时,我们也认为被告人并不存在着超速违法行驶的行为。我们自己开车做过这样的一个实验,在车进地库的时候车头会扬起,这个时候如果不给油门的话,车根本无法前行,而如果你稍微给油门的话,那么车不可能保持在5公里及以下的一个时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地下停车场张贴这样一个限速标识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合理的。而且事故准确的地点其实还没有到限速达到处,因为往往是需要到达张贴标识处的地方,才能够要求你将速度降到限速以下。第三,我们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这样一个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应的应用标准也是错误的,而且违反了车速鉴定限两次的规定,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是对于驾驶人员没有尽到审慎观察义务这样的一个辩驳,我们当时的抗辩意见是认为,案发的车库是一个单向的进车车库,不应该有行人进行躺卧,而且被告人也没有任何违章违法行为。当时公诉人的意见是,在开车进地库的时候,明明知道有视线盲区,就应该停车下来看一圈,否则就是过失。所以当时其实我们跟公诉人说的是,不要以上帝的视角去评价当时一个驾驶员的正常行为,而且我说了,这起案件其实不仅仅决定了一个当事人,他的未来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他甚至决定了我们所有驾驶人未来的一个驾驶习惯。如果说我们在开车进地库的时候,都要停车转一圈看一下,那以后地库肯定是大范围拥堵,而对于大悦城、天津站,这样的环形地下车库,我们又把车停在哪里?所以我们认为这时候仅凭后果来推断,驾驶人没有尽到审慎观察和安全行驶的义务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对于当时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其实在做的时候我们也在场,特别有意思的是,其实一开始我们是提出要求做侦查实验的,但是被法院驳回了。法院认为因为没有办法确定被告人事发时的准确状态,比如到底是躺是卧是动是静,所以没有办法做侦查实验。但是在我们开过两庭之后,包括申请当时的交警出庭作证等等,明显的感觉庭审结果对于公诉人不利的时候,这个时候公诉人突然要求公安机关要做侦查实验,而且果不其然侦查实验最后的结论是可以看得到,对被告人非常不利。所以我们就仔细地研读了当时侦查实验的笔录,我们认为,它存在着程序实验内容等相关的错误,包括它的功能作用有所偏离,启动程序不够规范,适用主体缺乏合理,条件设定缺乏客观等等。最主要的,我们当庭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侦查实验时模特的摆放位置以及车辆的行驶轨迹都是不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庭上把这份公诉人认为非常客观有力的证据直接给驳倒了,也为我们最后的无罪结果奠定了一个非常强有力的坚实基础。
最后,我们又提出一个辩护思路的拓展。我们认为,虽然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地库,那么不属于是公共道路,因此交警并未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既然是车辆碰撞的事故,我们认为其实可以参照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方式和适用精神的来判定的。如果被害人他不是在地库,而是在地上,综合客观情况来讲,我们认为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人,他躺卧在这样一个地方,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所以他对于案件结果肯定要负一定责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相应的减轻被告人对案件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果不认定被告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那么参照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就不会定罪。这是我们当时在庭上提出的一个辩护思路。
那么通过这个案件的成功辩护,我们也总结一下:一是通过对视频证据一帧一帧地反复观看,精确落实案件涉及相关人员的时间、行为以及与其他事实的有效关联;二是通过对证据的有序整理和提炼总结,固定本案中的各项客观证据与事实;三是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会见和沟通,了解第一手的现场情况和事发状态;四是通过多次查看现场、测量相关数据、推演还原案发情形的所有可能性,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体验相同车速、进入地库状态,以及对比不进入同地形地下车库的状态等等,来衡量本案中当事人进入案发地库时常人的注意水平。五是通过申请交通事故民警出庭作证和开展侦查模拟实验,有效推定案发现场情况;六是通过总结归纳案件问题点,全面查询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的相关判例以及与本案关键问题相关的案例,扩展辩护思维,为无罪辩护寻求实践支撑;七是通过研究绘制案件时间轴,清晰梳理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八是通过充分准备扎实证据和论理,对公诉人指控的相关问题予以全面有效反驳,使得辩护意见获得支持和认可;九是通过与审判庭专业而积极的沟通,对案件的审理和庭审起到良好的配合和促进效果;十是通过推进协调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各方进行调解,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最大程度调和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矛盾,缓解审理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是我对于这起案件的控告如何来正面应对以及我们当时做的工作的总结和归纳。现在这起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我的当事人也已经开启了新的生活,而且我们非常开心的看到这样一起案件的无罪结果,使得同类型的案件能够向无罪方面来发展,起到了一个范例的作用。
以上是我的一些工作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老师各位同仁来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