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4:24:59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甘肃兰州某农业合作社行政赔偿案
主办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楹庭胜案:23116号
汪庆丰、陆迦楠律师再获胜诉!
甘肃兰州 某农业合作社获行政赔偿案
从0补偿到赔偿600多万!
委托人租赁村集体土地100多亩进行渔业养殖
因机场扩建征收被认定违建,没签协议就强拆,一分都不补!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审理中对方同意赔60W
经律师据理力争,法院判了600W!!!
胜诉案例
在土地或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同时为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稳定风险。
本案中原告租赁某村集体土地100多亩进行渔业养殖,因机场扩建征收被认定违建,没签协议就强拆,一分都不补!原告向被告邮寄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被告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中对方同意赔偿60万元,经律师据理力争,法院判了600多万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解答每一次咨询,以责任对待每一次委托!
原告兰州某生态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镇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原告甘肃兰州某公司诉被告某镇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案
关键词:行政赔偿 机场项目建设 土地征收补偿 评估分户报告
委托人:原告某公司
委托人诉求:被告因违法征收导致原告的鱼塘、 饲料库房等养殖设施、办公楼、物品损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
判决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汪庆丰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功底深厚、庭审辩护能力强,对业务精益求精,多年来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及征收相关的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收回纠纷;土地征收、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城中村改造等。
陆迦楠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思维清晰,表达严谨,做事缜密,认真负责。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房产纠纷民事诉讼经验。
擅长领域:各类房屋及养殖场等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维权、公司、企业、厂房、养殖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安置补偿、行政协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我方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在某村租赁140亩承包地进行渔业养殖。因某机场三期扩建项目建设,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违法强拆的方式进行征收。2020年X月X日,被告将原告饲料库房、办公楼等农用设施全部拆除,经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甘肃省某村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于2022年X月X日向被告邮寄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被告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征收导致原告的鱼塘、饲料库房等养殖设施、办公楼、物品损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强制拆除违法案件。原告委托人提交的《关于禁止毁填某鱼塘事宜的批复》足以证明,委托人修建鱼塘的行为兰州某农林水务局知情,基于对原告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委托人的鱼塘应进行征收补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甘肃省某村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委托人向被告邮寄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被告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征收导致原告的鱼塘、饲料库房等养殖设施、办公楼、物品损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镇行政机关限期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支付利息。
法院作出案涉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于2020年X月X日强制拆除原告某公司彩钢库房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镇主管部门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X月X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涉行政判决书,认定某镇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为了完成某机场三期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X月X日,兰州某办公室印发《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载明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补偿,土地按综合补偿价补偿,地上构筑物按新区标准补偿。养殖业建筑物征收按新区相关政策标准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同时还载明了养殖企业停业搬迁损失补偿方案。
2019年X月X日,甘肃某房地产评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养殖公司的建(构)筑物作出《被征收建(构) 筑物价值评估分户报告》。
2020年X月X日,被告将原告饲料库房、办公楼等农用设施全部拆除,经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甘肃省某村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于2022年X月X日向被告邮寄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被告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征收导致原告的鱼塘、饲料库房等养殖设施、办公楼、物品损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 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被告某镇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违法,故某镇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 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同时为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稳定风险,机场三期扩建项目已对大部分被拆迁人按照《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和《某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某县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补偿完毕,故本案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将参照《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和《某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某县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按照判令赔偿时的标准不低于安置补偿标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原告的权益。原告提交的《关于禁止毁填某鱼塘事宜的批复》足以证明,原告修建鱼塘的行为兰州某农林水务局知情,基于对原告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原告的鱼塘应进行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2023年该利率为1.5%,被告应当从行政违法行为开始时支付该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镇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兰州某生态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