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7:35:48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始终把服务“六稳”“六保”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靶向发力,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办案成效明显。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六批),我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一: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引入涉企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助力复工增效
案例二:杨某某、林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极力追赃挽损,防范社会矛盾
案例三:宁波某工程公司、姚某等串通投标案——依法用好不起诉裁量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陈某某妨害公务案——落实少捕慎诉理念,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五:宁波港甲公司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发挥港航检察优势,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六:金某某申请民事监督案——深入调查核实,运用检察技术保障民事主体权益
案例七:低保人员违规领取救助金监督案——建立“三方协作”机制 填补社会救助漏洞
案例八:动物诊疗机构环境污染案——开展宠“爱”公益诉讼,推进疫期宠物源头治理
案例九: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加强诉前磋商,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曾某某司法救助案——三地联动救助 助力脱贫攻坚
案例一
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引入涉企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助力复工增效
【基本案情】
胡某某、马某某和王某某均系在宁波从事家装行业的企业主及销售平台高管。2018年至2019年期间,胡某某等三人为招揽顾客、拓展业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其他从业者互相交换新楼盘的业主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推销其产品。经审查,胡某某等人提供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至少包含姓名、联系电话、小区名和房号,个别信息包含身份证号、房屋面积等,各人涉案信息条数在2000条至4000条不等。
【办案过程】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对胡某某等人进行讯问及实地走访企业得知,由于疫情影响,企业销售额较往年同期“断崖式”下降;今年以来,先后有十余家经销商近70名销售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大量员工离职,企业发展遭遇困境。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等人开展涉企案件社会调查,书面听取了涉案企业员工、所在销售平台、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了解到胡某某等人长期在宁波从事家装销售,业绩较为突出,业内评价良好。经调查认为,胡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以及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系出于拓展业务的目的,并未非法牟利,主观恶性不大。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胡某某、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20年8月28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胡某某等企业主、销售平台管理人员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回访,今年以来相关企业坚持不减员裁员,积极稳就业,新招聘人员数同比增长近三成,通过举办直播“带货”活动,销售额达上千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平等保护、依法保护、能动保护、精准保护”的理念,坚持一案一调、一企一档,主动收集涉案企业基础信息,将调查结果作为涉企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在增强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同时,也让办理过程成为了以案释法的法治课堂。
案例二
杨某某、林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极力追赃挽损,防范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8月注册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运营某网贷平台,在明知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是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以虚假抵押物、高额回报为利诱,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吸引投资人投资。2017年11月22日起,林某某、杨某某在浙江省温岭市、宁波市鄞州区共同经营该公司及某网贷平台。2018年3月29日,杨某某将该平台经营地搬至宁波市宁海县某街道,并雇佣徐某某等人参与经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本金和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个人挥霍。至2018年7月案发,该网贷平台累计向3238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人民币1.7亿余元,尚有3800余万元无法归还。
【办案过程】
杨某某、林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移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未兑付缺口较大、集资人权益难保障等实际,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及处理的意见,在督促嫌疑人及其家属退赔违法所得的同时,及时冻结主犯杨某某账户中300余万元存款,根据在案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某等人的通知书,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赃物犯罪的嫌疑人家属进行调查并追回赃物。在办案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耐心对各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该案6名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他们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2020年8月2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以追赃挽损为切入点,认真听取受害人意见,及时化解集资诈骗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立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者,按照依法追缴、应追尽追、鼓励退赔等原则,切实履行案件办理的主导责任和审查监督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宁波某工程公司、姚某等串通投标案
——依法用好不起诉裁量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宁波市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就某省道改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宁波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程公司)为确保中标上述工程,宁波工程公司其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姚某指使分公司经营部经理毛某、宁波某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联系相关单位参与投标。胡某、顾某、郏某为从宁波工程公司顺利承建涉案工程,伙同毛某、钱某通过给好处费、许诺日后帮助陪标等手段联系六家单位的8名相关人员等参与投标、围标。其中,宁波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胡某提供的150万元后同意陪标(案发后,该款项已全部退缴司法机关)。同年12月,宁波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5亿余元中标。2019年1月,案发后,姚某等14人均如实供述了串标行为。
【办案过程】
2020年2月,本案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交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各涉案单位经营、纳税、用工等关键信息,开展了6个月的跟踪观察,动态掌握其经营情况与合规表现。因介入及时,宁波工程公司最终并未实际取得改建工程施工权。同年8月26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宁波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的150万元系公司违法所得,不应认定该公司钱某、苏某个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鉴于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部分涉案人员有自首情节,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单位及12名涉案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其余2名犯罪嫌疑人将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牢固树立对国企民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探索对涉企轻刑案件作宽缓化处理,以推动服务企业发展、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也惠及了企业利益。
案例四
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落实少捕慎诉理念,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几名工友在奉化区西坞街道某餐馆与他人发生争吵,遂赶往现场。陈某某到达现场后,看到出警民警要将二名工友带回派出所调查,便上前阻拦民警。在阻拦过程中,陈某某朝民警脸上打了一拳,造成民警鼻部受伤。
【办案过程】
同年3月16日,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得知,陈某某系宁波鸿挺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作为公司的外包组长,管理着车间内的十几名工人,对车间工人的有序复工负有监管职责,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羁押看守所,使得当时车间工人陷入无人管理的境况,打断了企业原有复工计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生产秩序,阻碍了工人顺利复工复产。综合考虑陈某某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等因素,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年4月14日,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8日,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侦查人员、当事民警、陈某某及值班律师召开了诉前会议,就案件基本情况及后续处理、陈某某量刑等听取各方意见。陈某某当场向当事民警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当事民警对陈某某予以谅解。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同年7月29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积极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涉企刑事案件采取轻缓化处理方式。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最大程度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必要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企业平稳有序恢复生产,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五
宁波港甲公司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
——发挥港航检察优势,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0日,宁波港甲公司员工栾某某驾驶集卡车发生事故,致乙公司正在工作的工人官某某死亡。宁波港甲公司、乙公司与官某某继承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官某某继承人出具谅解意见书。2020年6月24日,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港甲公司发函:该案共获车险赔付款106.5万元,该案所得车险赔付款均应交付给官某某继承人所有。但证据显示,上述赔付款均入宁波港甲公司账户,公司向官某某继承人共支付101.5万元,尚有5万元未交付。6月28日,宁波港甲公司向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事故费用说明书,未交付的5万元用于支付家属食宿交通等。宁波港甲公司认为该5万元费用系其向保险公司争取,不应赔付给继承人,以及重签刑事谅解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于2020年7月3日向值班检察官反映情况,要求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
【办案过程】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港甲公司所赔付的款项146.5万元,由车险第三者险101.5万元(106.5万元扣除5万元),加上意外险45万元构成,宁波港甲公司实际因事故未付任何款项。宁波港甲公司所称因其为保险公司大客户,其他费用5万元系其向保险公司争取,不应赔付给继承人,于法无据,因该款项系以死者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于法应由继承人享有。经多次与宁波港甲公司沟通协调,释法说理,认为于法于理应由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付相应款项,并为公司提供了规范化处理类案的口头建议。宁波港甲公司最终接受值班检察官提出的方案,后受害人家属重新签订了刑事谅解书,并顺利拿到了剩余赔偿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以港兴市、以市促港”发展战略,坚持“监督+服务”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官的制度优势,精准对接港口发展需求,主动融入港口建设大局,提供优质法治服务,打造“港航检察”品牌,助力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了服务港航多方共赢。
案例六
金某某申请民事监督案
——深入调查核实,运用检察技术保障民事主体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请被告金某某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要求被告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3月2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12月11日,金某某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借条上“金某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向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慈溪市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处理。2019年6月18日,金某某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过程】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方调查,获取了金某某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开户申请表、存款凭条、领(付)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廉政保密责任书等有金某某签名的书面材料,后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借条上的“金某某”签名和捺印指纹分别进行司法鉴定,发现金某某在不同时期的签名笔迹较为稳定、一致,与涉案借条上的“金某某”字迹从写法、运笔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涉案借条上的“金某某”签名非金某某本人所签,捺印非金某某本人所捺,涉案借条确系他人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误。基于以上事实,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慈溪市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8月7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诉人王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并运用检察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鉴定,提高了民事检察部门办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但促成了该案的再审改判,免除了申请人的巨额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人的民事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中的担当作为。
案例七
低保人员违规领取救助金监督案
——建立“三方协作”机制 填补社会救助漏洞
【基本案情】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低保户沈某某与妻子翁某某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最低保障金近1.7万元。该案中,沈某某在申请审批之前就已入狱,翁某某在低保审批后三年内两次入狱,服刑时间长达18个月之久。两人服刑期间却能顺利通过审批和日常核查,暴露出监管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办案过程】
针对上述情况,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区民政局发出了要求追回被违规领取救助金、加强日常监管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鉴于低保人员本身就是社会贫困群体,让其一次性退回多领的1.7万元确有难度,为避免低保人员因归还多领取的救助金又实施新的犯罪,该院向区民政局提议,采用“分期缴付”的退还处理方式,逐步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同时积极联系所在街道的司法所,建议加强涉刑低保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力度。为从源头上预防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规领取问题,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向民政部门开放数据核查通道,建立起常态化信息核查制度。同时,按照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依法将强制戒毒人员纳入监督范围,联合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签订《关于建立防范相关人员在监狱服刑、强制戒毒期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协作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切实解决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深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功办理低保人员违规领取救助金监督案。相关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报道,并被多家媒体广泛转发,案件的办理,不仅及时追回国有财产损失,还有效填补社会救助漏洞,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切实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八
动物诊疗机构环境污染案
——开展宠“爱”公益诉讼,推进疫期宠物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宠物医院联丰分院等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医疗废水、废弃物处理、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放射性设备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不规范等违法情形,若没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科学、及时的处置,有可能成为疾病传播的“桥梁”,造成病原体的扩散和二次传播。
【办案过程】
针对上述情况,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使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截止2020年6月底,专项行动共检查动物诊疗机构23家次,立案查处2起,发出书面警告和限期整改书18份。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大局制定公益保护方案,帮助宠物诊疗机构、第三方公司联系卫健部门,明确医疗废弃物由第三方统一收集后,纳入卫健部门管辖的医疗废弃物处置体系,医疗废水排放不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处置、环评及放射性设备的管理无序等问题得到了切实整改。
【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广泛传播的敏感时期,动物诊疗机构作为准医疗机构,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能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传染性、有毒有害物质,给传染病防治带来隐患。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相关问题得到整改,并促使全市对宠物诊疗机构进行了清查,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反响较好。
案例九
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加强诉前磋商,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在某外卖平台发现消费者投诉余姚某烧饼店提供的外卖食品包装不规范,食材受污染,且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案也指出网络食品安全不容小视,部分外卖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管。因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就网络外卖食品包装不规范问题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以公开听证方式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开展网络外卖食品规范包装提升行动,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办案过程】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周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下称“商家”)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和对收到的网络外卖食品的包装情况、包装材料标识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部分商家使用无食品安全信息的塑料袋、塑料餐盒等外包装商品,未采用密封可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方式,可能存在食品包装材料有毒有害、配送过程食品被污染等问题。调查还发现,有的商家未按规定在第三方平台公示食品安全档案信息,特别是量化分级信息,部分持登记证的商家未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信息,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对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一般仅针对食材本身,对食品包装没有特别要求,也不做检验检测,缺乏监督监管。
针对上述情况,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第三方平台、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等举行了听证会,形成《案件磋商纪要》。根据磋商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制定了《余姚市网络外卖食品规范包装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决定在2020年7月至10月开展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目前专项活动开展顺利,成效明显。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络食品从生产包装到流通,存在监管对象多、难度大的难题,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诉前磋商程序柔性监督、高效监督的独特作用,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公益损害的事实和行政监管的职责形成共识,促进问题的整改,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筑起了一道法治屏障。
案例十
曾某某司法救助案
——三地联动救助 助力脱贫攻坚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和敖某某等人在宁波市象山县某足浴店喝酒,期间汪某某对敖某某产生不满情绪,用右手挥击敖某某胸口致其摔倒并后脑着地,后又拉起敖某某向前甩出,导致其再次摔倒并前额着地,敖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但汪某某仅支付了3.4万元丧葬费,其余赔偿一直未到位。敖某某家庭是贵州省桐梓县贫困户,被害人妻子离家出走多年,母亲曾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家中尚有两个幼儿需要抚养,被害人的死亡使原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曾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办案过程】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曾某某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后,发现本案当事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启动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救助程序,共计争取司法救助金8万元。同时联系被害人敖某某的家庭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核查相关情况,并建议两省三地联合救助。2020年8月17日,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赶赴贵州省桐梓县,先后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黄莲乡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为特困被害人家庭实现全面脱贫提供有效帮扶。通过实地走访被害人家庭,确定了分期发放救助金的模式,结合党支部结对帮困的方式为孩子们提供教育支持,直至完成学业。另外,对未执行到位的赔偿金,为被害人家庭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申请司法保险金和民事赔偿执行等后续诉讼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司法责任与服务脱贫攻坚政治责任的深度融合,工作中确保救助方式多样化、救助金使用精准化、救助效果长效化,坚持“一次救济、长期关怀”司法救助理念,努力创造了全社会关注、关心和关爱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专题链接:
1.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一批)
2.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二批)
3.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三批)
4.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四批)
5.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五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