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8:05:27来源:法律常识
1.刑法中的比例原则
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两个机能,而“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
而“比例原则”对协调刑法的这两个机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比例原则”包括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妥当性,是说采取的措施可以实现追求的目的;必要性,是说除了这个措施,没有其他适当的措施能给关系人或公众造成更少的损害,即采取的措施是损害最小的;相称性,是说采取的必要措施和追求的结果之间是成比例的
2.刑事案例
下面,我借助一个我前段时间办过的一个刑事案件来说说这个问题。
01当事人情况
我的当事人A是个农村妇女,小学文化,在庭审时已怀有身孕,并且已生育两个小孩,老大四岁,老二两岁。
A目前无业,在家全职带孩子。家中唯一的收入
02案件过程
2018年,A在瑞丽的一个玉石市场做售货员。因工作原因在网上认识了客户C,C经常找A购买玉石。有次C请求A让其将自己的储蓄卡借他使用,并支付1000元作为报酬。
A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照做了,果然得到了C转来的1000元。C告诉A,如果她还有亲戚朋友要卖卡可以继续找他。没有文化的A自以为天掉馅饼,便窃喜的将这个“好消息”在家庭聚餐中分享给了其亲属。随后,共有5人将卡交给B,B转交给A,7人直接将卡交给A。A如数将所得钱款转交给B和其他卖卡的亲属,并未从中获利。
后案发,某市检察院以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对A、B提起了公诉。对A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三万。
03庭审辩护
在庭审中,我方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提出A应该适用“帮信罪”。
但是公诉人认为,A不符合“明知”的情况,所以应适用“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五张以上的量刑标准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是比“帮信罪”重的多的。
然后在量刑部分,我们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向法院提出对A适用缓刑的建议。
然而公诉人在没办法临时加刑期的情况下,竟然为了反驳我方的量刑建议,说A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
最后一审法院竟然判决A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判决B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1万7千元。
3.案件分析
先说这个案件中关于“解释”的问题。
张老师在书中写到:“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千万不要先入为主,不要将自己先前的理解或第一印象当做真理,而要把自己先前的理解放在争议理念之下、相关条文之间、生活事实之中去进行检验,发现不合适就必须放弃。”我认为,该案的公诉人和法院对于帮信罪中的“明知”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解释也不正确。
在案中,虽A在口供中标明其并不知晓C购买银行卡的具体用途,但是正常人都知道,办理储蓄卡的门槛是非常低的,任何成年人持有有效身份证都可以去任意银行的任意网点当场办理并当场拿卡,且无成本。
C会花1000元购买且购买数量众多说明其用卡目的是不合法的,这个是稍微具备日常逻辑的成年人都能想到的。A当然也知道C买卡目的不合法,只不过其并不知道C具体是用来做什么的。如果A知道C具体做什么犯罪就是成立具体犯罪的帮助犯而不是成立帮信罪了。所以公诉人和法院对于“明知”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同样,为了限制适用关于缓刑的条文而没有根据的解释“犯罪情节较轻”也是不负责的。
再说下这个案件违反“比例原则”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A和B的家庭因为这个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几乎破裂:三个幼儿没有人照顾,孩子的生存都出现问题;AB的老母亲因受不了打击一病不起但没人照顾;B的妻子因此要和B离婚;A的婆婆也一直责骂A害她的孙子们以后考不了公务员,导致A和她丈夫的婚姻也濒临破裂。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中,我没有看到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我想问,真的有必要为了这么一个事情对他们赶尽杀绝让两个当事人及他们的家庭万劫不复吗?
刑法中所说的报应,是一种克制的报应,是和责任程度相当的报应,而不是和罪行等同的报复。
张明楷教授说:“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司法人员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刑事司法尤其如此。更重要的是,刑法学不仅关乎个别人的命运,更关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最紧要的问题。”
最后,再借用张老师书中的一句话来结束我今天的文章:“法不正解心不朽。”
与诸君共勉!
律师简介
洪环邮 律师
201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位列当年云南省前茅。曾任职中国东方航空人力资源部、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现任云南省浙江商会副会长、云南省温州商会副会长、昆明市苍南商会常务副会长、共青团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副书记。
专业领域:
常年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深耕于矿山、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项目股权收购、变更、合并及此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纠纷处理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商务谈判、资源整合、对接及提供商务居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