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3:33:42来源:法律常识
老伴去世前两天,病榻之前请来了律师,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统统留给了小女儿;老伴去世前,前往专业机构登记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将遗产中自己的份额留给了养女,如今养女拿着这份遗嘱来打官司了……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在多起遗产纠纷案件中成了争议的焦点。它的效力究竟如何,如果其他合法继承人拿出了别的形式的遗嘱,有律师见证过的这一份,是不是会有更大的证明力?
本月中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原告陈娅将她的哥哥姐姐们和已去世的兄长的子女等八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依照父亲临终前两天订立的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单独继承父亲位于通州区的一套住房及30万元存款。
陈女生说,父亲陈老先生于2014年3月15日订立了遗嘱,指定房产和存款一并由她本人继承。父亲于当年3月17日去世,她现在要求依据遗嘱,继承这些财产。
所有被告人都不同意她的要求。有被告表示,老人订立遗嘱的时间与死亡时间仅隔两天,意识已经处于不清醒的状态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份遗嘱无效。原告的一位姐姐说,她一家三口和父亲陈老先生一起居住,2010年拆迁时,总共137万多元补助款应该是4个人共有。现在已经让老父亲花的只剩30万元了。这30万都应该是她们家的。
据法官介绍,从形式上看,律师见证书上,分别由两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签字,并加盖了各自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律师还提交了一份视频记录,其中记载了这样的对话:
律师:您这些遗产在您百年之后想要给谁?
陈老先生:给老姑娘。
律师:老姑娘叫什么?
陈老先生:陈娅。
律师随后正式宣读了遗嘱的完整内容并询问:“以上我宣读的您都听清楚了吗?”
陈老先生:听清楚了。
律师:您现在头脑是否很清楚啊?
陈老先生:清楚,很清楚。
律师:您现在立这个遗嘱是您自愿的,还是有人强迫的?
陈老先生:没有人强迫我,是我自愿的。
视频中还记录了一个细节:在最后签字按指纹的时候,陈老先生的手被律师握住,在遗嘱上按下了指纹。对此律师解释说,当事人已经处于癌症晚期,写字歪歪扭扭,他们怕当事人的手按不到名字上面,所以才扶着他的手去按手印。律师认为,从立遗嘱的过程来看,这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八名被告全都不认可。他们认为,癌症晚期患者,距离去世只有两天的时候,不具备联系律师进行见证遗嘱的能力,这两名律师很可能与原告存在着利害关系。再加上按手印的时候,律师握着老人的手,更说明立遗嘱并非自愿。
法院在详细核查了全部证据,听取了各方意见之后认为,这份律师见证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订立遗嘱的过程,并不存在强迫遗嘱人签字、按手印的情况。遗嘱人虽身体虚弱但是思路清晰,语言表达顺畅,意愿明确,能够顺利表达其将房产、存款等遗产交由陈女士继承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可这份遗嘱。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在另一个案子中,张老先生与李老太皆为二婚,无共同子女。2006年,二人结婚后,在通州买了房,登记在李老太名下。在这之后,张老先生在相关机构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并且将遗嘱保存在这里。去年年底,张老先生去世。很快,他的养女王某拿着遗嘱出现了,要求补偿李老太一笔钱后,把房产过户给她,并要求李老太搬出去。
此时李老太年过七十,既无其他住所也无经济来源,自然不愿意搬走。可是让她给对方支付补偿款,却又没这个能力。法官在庭前庭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李老太的儿女愿意替她支付原告吴某遗产折价款100万,涉案房屋至此才全部归了李老太。
参与审理案件的通州法院法官张培说,在后一个案子里,遗嘱订立时间较早,而且存放在专业机构,的确在客观上减少了争端,至少遗嘱的真伪问题要好解决得多。
并非只要拿出了遗嘱,遗产案件就可以迎刃而解。相反,由于相当多的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瞒着儿女,儿女在老人在世的时候也不好直截了当地追问,内心潜意识中,都认为在无遗嘱的状态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分配就是,一旦发现某个兄弟姐妹拿出了遗嘱,自己的份额很少甚至干脆没有,由此而激发出来的怒火可想而知。
张培说,司法实践当中,一旦有人出示了遗嘱,而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受损,受损一方往往会选择起诉,到了法院,直言“我不知道我爸妈有遗嘱,遗嘱是假的”,特别是自书遗嘱,经常会提起笔迹鉴定的要求。即使笔迹鉴定这一关过了,后面还有大量的纠纷。诸如“遗嘱不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拿着遗嘱那个人,平时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等等。有时候,各个儿女各自拿出手里的遗嘱,形式不一,时间各异,乱成一团。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一切遗嘱的内容如果与公证遗嘱相抵触,以公证遗嘱为准。
那么其他的律师见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医嘱,在法律效力上有区别吗?
北京志宏律师事务所刘志宝律师说,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都相同,只要符合订立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没有区别。那么以哪份遗嘱为准?“哪份订立得更晚,就以哪份为准。”
不过,与有专业律师在场做出法律服务相比,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有可能会因为遗嘱人的某些疏忽,最后导致遗嘱无效。这种时候,不管遗嘱人生前的愿望是什么,最后都要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配遗产。刘志宏说:“立遗嘱最怕缺乏要件,比如,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没写年月日,没有见证人签名,代书遗嘱人和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等等。如果出现这些情况,遗嘱会作废。”
张培法官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定继承最简单,各继承人之间,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所有遗产平分。有遗嘱的,只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其他继承人没有证据来推翻,那也比较容易。怕就怕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存在瑕疵。
“陈娅案件中,其实这么立遗嘱确实存在风险,毕竟距离老人去世只剩下两天了。为了判定他当时到底是不是还有清晰的意识,我们不知看了多少遍录像,从老人的神态、律师的提问等等诸多因素去分析判断。” 张培法官介绍说,除了形式要件肯定要符合法律要求之外,法院还同样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培法官建议,如果要避免子女最后对簿公堂弄得大家庭分崩离析,老人最好能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另外将自书遗嘱保存在专业机构也是个不错的选择。“特别是,如果临终前,已经没有其他办法订立遗嘱,必须要立一个口头遗嘱的话,则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且这两个见证人还不能与被继承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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