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7:3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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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驾车跌入水渠 “路”“渠”要不要赔?
法官到现场勘验路况。
眉山市仁寿县的一位村民驾驶三轮车在村道上行驶时,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负责?5月1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眉山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经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
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显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至眉山中院。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车视线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在恩施州的街头,扫黑除恶的宣传标语随处可见——“严厉依法清除村霸、街霸、市霸”。
2010年,恩施籍男子严金因暴力讨要赌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严金实际在狱内服刑仅6个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当地多名公安人员涉嫌为严金违规获批监外执行,提供记功嘉奖“一条龙”服务,为其减刑。
2018年4月11日,恩施州成立“4·11专案组”,对建始县严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侦办。与此同时,恩施州打掉严金涉黑恶团伙的“保护伞”“关系网”,立案审查调查28人。
根据恩施州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包括建始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林在内,多名公安人员、一名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相继被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5月15日,恩施州纪委监委网站宣布,恩施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荣接受调查。
2019年5月22日,建始县委政府回复新京报记者,对于黑恶势力,当地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按照“铁案”的标准,坚决依法、精准、安全“打伞”,毫不手软。
讨要赌债起纠纷 当街致人死亡
建始县城区中百仓储超市附近,有一家著名的酒吧——“华尔街酒吧”。酒吧当初营业时,是建始县少有的夜场之一,生意热闹。
酒吧实际控制人是外号“金老大”的严金,又名金文化。
一名同村人向新京报记者形容,严金身材微胖,戴着眼镜,说话有点结巴,给人印象偏斯文。
1986年2月,严金出生于恩施州建始县长梁乡一户农民家庭。父母依靠开商店、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家中还有一个姐姐。
他的父亲金启祥回忆,严金是初中文化,辍学后在乡里的鞋厂上班,后来跟随父母去福建打工。七年后,一家人搬回长梁乡,用积攒的钱购置了房屋。严金头脑精明,善于做生意,通过承揽土方工程,建路修桥,积累财富。
工商资料显示,2010年4月,24岁的严金以父亲的名义注资2000万元,成立永佳汽车租赁公司。严金结婚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改为妻子谭某。
据新京报记者探访了解,严金在当地堪称一霸。一名建始县公务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严金在当地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有的警察也去赌博,严金借机与他们发展人情往来关系。
另一名同乡称,乡里要盖水泥厂,厂长想强占他们家的土地,在严金的帮助下,厂长找来十几个小混混,穿上特警服,手持砍刀,到家里恐吓他们。他们害怕,只好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与水泥厂签署了土地出让协议。
据称,为了建水泥厂,严金曾带了十几个小混混恐吓村民。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金老大”第一次被捕是2010年,再次被抓,轰动了整个县城。2018年1月起,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次月,恩施州要求全州上下深入贯彻,开展线索核查。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信息显示,2018年2月初,因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多位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对严金涉黑团伙“保护伞”问题线索展开核查。
多名知情人士向新京报证实,事实上,从2012年起,恩施州公安局开始复查全州案卷,特别是对减刑、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不予立案或撤案的案件,调查被告人是否与司法人员存在利益输送。“最先复查的是建始县。”一名接近警方的人士说。
通过查阅卷宗,办案人员发现,2010年12月,严金因暴力讨要赌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严金被收监于建始县看守所后,获得监外执行并减刑1年,实际在狱内服刑6个月。《恩施日报》报道称,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认为,公然在大街上杀人仅服刑6个月,令人震惊,背后肯定有问题。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10年12月24日21时许,因讨要赌债,严金与同乡村民任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约定会面地点后,任某携带菜刀在建始县新马路附近等待严金。严金携带水果刀乘坐朋友的车赶来。
判决书显示,两人先进行言语挑衅,继而相互靠拢。在靠拢过程中,两人均持刀具向对方砍击,双方均身中数刀。任某被刺穿左肺下叶质穿心脏左室底部,失血性休克死亡。严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但据死者家属讲述,当时任某从严金的赌场逃出来,严金在后面追赶,致命一刀从身后捅入。金启祥的回忆更接近判决书,他描述道,赶至医院时,他看见儿子被砍了三十多刀,浑身是血,头部太阳穴有多处刀伤,鼻尖被砍掉,两根手指断了,“任某当时在街上死掉了,没来得及抢救。”
2011年10月27日,建始县检察院指控严金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建始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决书显示,建始县法院认为,严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考虑到案发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属于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有悔罪诚意;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致被告人重伤,综上可对严金减轻处罚。
法院称,双方因赌债发生纠纷,均不具有正当性,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二人属相互斗殴行为,故不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
严金的姐姐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后严金重伤昏迷了一个星期,醒来很后悔,当时与任某家属协商,赔偿36.5万元,严金后来主动多赔了3000元。两家人达成协议后,任某的妻子樊某向其签署了一份谅解书。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谅解书显示,樊某认为,严金已按协议支付了补偿款,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对该案不再控告,希望司法机关依法从宽、从轻处罚严金。
不过,根据《恩施日报》报道,严金案专案组认为,该案量刑过轻,存在诸多疑点。例如,检察机关起诉期间主动补充侦查认定投案自首不合常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三年半明显偏轻。
根据官方通报,自2018年4月11日,恩施州成立严金案的“4·11专案组”以来,根据警方通报,经查,严金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涉及24起刑事案件,抓获48人。
根据建始县委的说法,由于严金故意伤害致死任某的案子出现新的证据,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该案预计今年7月中旬公开开庭审理。
建始县华尔街酒吧的旧址,没被拆掉前,酒吧原设于 KTV 内部。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公安副局长涉嫌亲自办理虚假病历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严金一案中,当地多名公安人员涉嫌为严金违规获批监外执行,提供记功嘉奖“一条龙”服务,为其减刑。
根据《恩施日报》报道,办案人员发现,严金的监外执行之所以被批准,是因其身患空洞型肺结核,但后来被刑拘时的体检报告显示没有空洞型肺结核留下的钙化造影。
建始县政府一名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案发后,县防疫站、医院人员均被一一调查,当日值班医生对纪监委称,被看守所带至医院的“严金”,根据胸片结果,确实身患肺结核。实际上此人不是严金本人,该医生也未核验身份。
专案组查明,建始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林、看守所原所长汪大勇在明知严金没有患空洞型肺结核的情况下,亲自将严金从看守所带至医院办理虚假病历,并以虚假证明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手续。
公开资料显示,杨学林被誉为“恩施土家族刑侦精英”。2018年6月29日,杨学林接受调查。一名熟悉杨学林的接近警方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杨学林有十余年的刑侦经验,自恃反调查经验丰富,“他是昂首挺胸走进留置点的,一开始对抗调查,一言不发。被留置三个月后,办案人员拿出严金的肺结核胸片,他才开口配合。”
上述接近警方人士透露,办案人员发现,杨学林利用微信与5名本地商人存在频繁小额转账,其中包括严金。感到不对劲后,专案组经过调查,确定了双方的行受贿关系。“目前经过调查,严金请托杨学林的金额约60万元。”
根据恩施州纪检监察部门的通报,2018年12月,杨学林被双开。通报显示,杨学林涉嫌徇私舞弊罪,暂予监外执行。
杨学林落马同日,建始县交警大队原大队长、看守所原所长汪大勇被调查。新京报记者得到的信息显示,汪大勇亦与严金存在利益输送。建始县委就此回复,目前汪大勇案仍未判决,严金行贿的金额不便透露。
另据官方通报,严金的保护伞为其提供记功嘉奖“一条龙”服务,使其减刑一年。
新京报记者查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并未搜到有关严金案的任何裁定。根据该网站上注明的规定,凡涉及此类案件,一律应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除以上两项外,严金出狱后,也得到多方“关照”。
《恩施日报》报道称,严金出狱后,在社区矫正期间,犯下一起非法拘禁案。但该刑事案件立而不侦,超期三年压案不诉,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这起“压案”或与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辉、花坪派出所教导员刘静相关。
根据官方通报,刘辉曾担任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在任职期间,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故意包庇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及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建始县政府内部人士透露,花坪派出所教导员刘静,负责为严金“摆平”日常的麻烦。“刘静职位不高,权力很大。他可以决定哪一天去赌场抓人,就提前电话通知严金。”官方信息显示,刘静曾与严金一起做生意、放贷、赌博、旅游。
上述政府信源透露,专案组调查发现,刘静还参与过洗钱。“一开始对刘静进行了处分,后来深挖下去,发现他有犯罪情节。”
2018年9月,恩施州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州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华介绍,此二人亦是严金的保护伞。
另据官方通报,为严金畸轻追诉的保护伞,还有建始县监察委原委员蒋明辉。公开资料显示,蒋明辉曾任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根据通报,目前他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8年12月13日,恩施州纪检监察部门发布通报称,近日,建始县公安局11名干警主动到县纪委监委说明违纪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另2名干警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信息显示,这13名干警中,其中有一人已经查明涉及严金案,其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目前尚未有定论。
2018年9月6日,在恩施州公安局举办的首次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上,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志华称,对于严金及其保护伞的案件,根据一案三查的要求,更多保护伞未来会浮出水面,“恩施公安局要从中反思,整肃队伍。”
建始县长梁乡严金父母的鞋店。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深挖幕后保护伞关系网
由4·11专案引发的,是恩施官场更大的地震。
2019年5月15日,恩施州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称,恩施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荣接受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11月,范荣曾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3月,范荣升任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至此,包括范荣在内,建始县连续三任公安局局长全部落马。新京报记者获悉,三任公安局长的案情均与涉黑有牵连。其中,除范荣外,另两任公安局长的案件与严金涉黑案间接相关。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3月至11月,郑孝文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局长;接任郑孝文的是范荣,范荣调任恩施州两个月后,2014年5月,师洪钢任县公安局局长。
此三人在半年内相继落马。
一名接近办案组的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师洪钢是建始县看守所原所长汪大勇的保护伞,汪大勇被留置的三个月中,师洪钢预感下一步将指向自己,每日坐立不安,遂最终选择投案自首。“自首的前一天,师洪钢从外地出差回到家。第二天早晨,他未在局里露面,而是主动去了州纪委投案。”
熟悉师洪钢的人士称,其刑侦经验丰富,曾立过三等功,“有一次逃犯从悬崖跳过去,他也跳过去,脸险些触到崖底的乱石。”
上述信源亦透露,建始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刘辉的案件则指向郑孝文。2019年5月10日,郑孝文在利川市法院受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范荣落马2天后,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利川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勇被查。刘勇的履历显示,他曾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前腐后继,这触发了当地警界的议论与震惊。”一名当地媒体人评价道。
2019年5月22日,建始县委宣传部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对于黑恶势力,当地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按照“铁案”的标准,坚决依法、精准、安全“打伞”,毫不手软。
根据建始县官方提供的数据,2018年度,建始县扫黑除恶成效位居全省第24位,社会治安满意度全省第20位,公正执法满意度全省第14位。
据建始县政府一名内部人士讲述,由于吸取严金案的教训,2018年下半年,恩施州公安局再次主持对全州案卷进行异地交换复查,力求找出问题案件,深挖幕后的保护伞、关系网。
(来源:新京报)
合同签订后
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完货款
与另一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
撤案后,一方反悔,仍不履行协议
另一方该怎么办?
2019年8月,李某名下的混凝土经销公司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的公司向甲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最终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李某的公司共向甲建筑公司销售了价值1000万元的混凝土。截至2021年7月,甲建筑公司共支付李某公司700万元混凝土货款,尚欠300万元未支付。
2021年10月,李某曾为追讨此货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因双方私下就拖欠货款支付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随后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然而,今年2月1日,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建筑公司只支付了15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履行。无奈之下,李某再次来到襄阳仲裁委员会,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尽快要回剩下的150万元货款。
襄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并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仲裁庭发现甲建筑公司因“上游”企业回款不力,目前公司运营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货款。随后,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仲裁庭表示
鉴于甲建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建议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实物资产抵偿拖欠货款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给予的期限内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如果在本案裁决书送达后,甲建筑公司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李某可以持该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私下调解并撤回仲裁申请,对方反悔不履行,是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的,但是,鉴于双方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撤回仲裁申请。为了避免将来一方反悔而拒不履行协议,此时可以选择将双方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交由仲裁庭,请求仲裁庭据此协议内容作出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那么,当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直接根据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避免再次申请仲裁,节省不必要的成本。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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