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3:34: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丽水龙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1.5元”案件
打官司的孙健成律师,是个热心人。自2019年作为志愿律师从省里来到龙泉市,他已累计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270件、法律帮助案件300余件,还曾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孙健成还是一位热心的献血积极分子。多年来,他共参与无偿献血101次,献血量累计达到39900ml。
今年7月19日,孙健成准备坐公交回住所,在上车时向驾驶员出示了献血4000毫升后获得的《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孙健成说,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他能凭该证免费乘车公交车。
然而,当值驾驶员一脸茫然。他说,从未听说过该政策,要求孙律师必须在支付公交车费后才能乘车。反复沟通无果后,孙健成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支付1.5元的乘车费。
事情发生后,孙健成决定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请求公交公司返还1.5元乘车费用。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为了小小的1.5元而花如此多时间精力,不值得。但我知道,这绝不仅仅关乎1.5元的乘车费,更会损害一颗颗献身于公益事业的心。”他说。
这件事立马引起了公交公司有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他们积极与孙律师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制定出台《关于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通知》。
9月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孙律师与公交公司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公交公司向孙律师返还1.5元车费,并出具进一步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整改实施方案。
“感谢孙律师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今后我们一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政策,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保障无偿献血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龙泉市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孙律师说,他打这个官司,是要向更多人普及这个法律。
法律知识小课堂
无偿献血者的优惠待遇有哪些?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八条
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划重点啦!
如果您在浙江省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4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金奖8000毫升),或在浙江省献血累计达到20次及以上,即可申领《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点击此处查看在线申领指南),享受“三免政策”:
1.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2.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每年,无数爱心人士投身到无偿献血事业中,用自己的“热血”点燃了他人的生命之光。给予他们荣誉与优待,是社会对爱心的最大呵护与尊重。
支持孙律师的较真!
来源 || 龙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