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无罪)

时间:2022-11-24 10:21: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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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的财务主管、人事主管、客服都因非吸被宣判了「请慎重入职」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无罪辩护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起诉辩点总结—结合20起不起诉案例分析
  • 公司的财务主管、人事主管、客服都因非吸被宣判了「请慎重入职」

    财务主管、人事主管、公司客服等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梁爽,女,1984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静,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强,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玉娇,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案发前系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凯敏,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位丽美,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芯芯,女,1993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爽、王静、高强、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于2014年至2018年,伙同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信广立诚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等,非法吸收人民币6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梁爽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亿余元,王静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高强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余万元,曹玉娇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张凯敏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位丽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徐芯芯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被告人梁爽、王静、高强、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朝阳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梁爽、王静、高强、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伙同林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广集团公司)、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金服公司)、信广立诚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立诚贷公司)等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等书面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其中被告人梁爽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5亿余元,王静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高强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20余万元,曹玉娇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张凯敏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位丽美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徐芯芯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后被告人梁爽、王静、高强、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梁爽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8万元在案,被告人王静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4万元在案,被告人位丽美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4.5万元在案,被告人徐芯芯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3.5万元在案,被告人高强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4万元在案,被告人张凯敏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0万元在案,被告人曹玉娇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8.2万元在案,张某4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2.4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信广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林某2和黄某任副总裁。信广立诚贷公司是2014年成立的,分为线上和线下运营。线上通过在互联网页或者APP发布广告让集资参与人把钱投到立诚贷平台,线下通过业务员向老百姓宣传,承诺保本返息,年化收益7%至12%。我是信广立诚贷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负责线上业务,林某2负责线下业务,线上业务也负责一些,主要经营就是我们三个人商量着来,下面是总经理高某,负责公司线上业务技术。信广金服公司是林某2说有业务需要成立这个公司,我就成立了这个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是林某2。当时信广集团和投资人宣传的项目有佳木斯×炭业发电项目,×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电项目和桦南县×炭业发电项目,最终这三个项目都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投资。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5日至今我在信广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任主管。我所在部门不负责寻找客户,一般都是公司指派给我部门一些客户名单,让我负责针对名单上客户解决其所提出的一些系列问题。负责给我指派名单的人是李媛,她是信广金服公司的负责人。我只负责客户服务,我所接触到的客户都是信广金服APP的用户,所以我只知道公司运营信广金服项目,信广金服APP可以通过手机软件平台下载,也可以从公司网站上扫二维码进行下载。若客户没有投诉,或者为客户解答完后有进行投资就会给我奖励,该奖励是每月投资人投资额的0.08%。公司每个月分给我所在部门300人左右,这些人不是全都进行投资,我所接触的投资过的客户大概有3000人左右。我拿我手下业务员客户投资金额的0.8%,我手下一共有三个业务员,陈某、张某2、王某,这部分提成我总共拿了约3000多元。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 2017年7月份,我在信广公司做客服,主要负责接电话,给客户解答与公司活动有关的问题。2018年6月份,我被调整为客服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的VIP客户,提醒老客户及时回款。公司整体的运营模式是借款人用房产、“三农”(土地或者地上物的流转权)、“融资租赁”做抵押,我们会在公司的平台上对这些项目进行标的,投资人在平台上看到了标的就可以进行投资,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进行众筹。信广的平台作为中介撮合客户和借款人进行投资,公司挣取服务费。客户回款后必须再继续投资,投资的钱占回款的80%以上我才有提成,提成是投资金额的万分之三,我在公司获利大约8万元。

    4.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2014年至2018年,林某等人以信广集团公司、信广金服公司、信广立诚贷公司等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等书面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的情况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5.工商信息材料证明:(1)信广集团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法定代表人林某,股东为张某3、林某。(2)信广立诚贷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法定代表人林某,股东为信广集团公司;(3)信广金服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张某3,股东为信广集团公司。

    6.扣押清单、案款收据证明: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梁爽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8万元在案,被告人王静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4万元在案,被告人位丽美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4.5万元在案,被告人徐芯芯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3.5万元在案,被告人高强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4万元在案,被告人张凯敏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0万元在案,被告人曹玉娇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8.2万元在案,张某4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2.4万元在案。

    7.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王静、高强、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梁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被告人梁爽的供述证明:信广公司董事长是林某,副总裁林某2和黄某,财务总监是张某3,负责全集团的整体财务,财务经理是郑某,负责报销审批和税务。信广集团下面有信广立诚贷公司、信广金服公司、信广旅行社等子公司。信广集团都是靠下面子公司进行收入,集团就是收下面子公司的管理费。我2016年12月去的信广集团公司,一开始是会计,2018年4月我任职财务主管,我主要管理税务账和招聘财务人员,下面的员工有周某、李某、陈某2。我的工作职责是员工申报纳税有难题的时候找我,我帮着解答,还有就是招聘财务人员,上班时监督员工工作。

    我听郑某说过公司是以信广立诚贷来运作P2P的,信广立诚贷是借款人先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挂在信广立诚贷的网站上,网站上出现了借款人的标的后,投资人就可以对自己喜欢的标的进行投标,信广立诚贷的平台会收2%的服务费。信广立诚贷绑定的是招商银行账户,徽商银行是信广立诚贷的托管银行。财务经理郑某每个月会跟我说信广立诚贷的收入,我根据招商银行的回单每个月15号左右向朝阳区税务局进行网上报税,报税的钱从信广立诚贷的账上划走。我每个月工资11000元,没有绩效,我在公司一共获利十五六万元。

    9.被告人王静的供述证明:信广集团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某,副总裁林某2和黄某,人事行政总监胡某,主要负责公司人行政工作。公司的APP叫信广金服APP,还有一个APP 叫信广立诚贷。上述APP及端口由信广投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信广金服公司负责信广金服APP 的开发、维护及运营,由信广立诚贷公司负责信广立诚贷APP的开发、维护及运营。2017年5月底,我进入信广集团公司任薪酬绩效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员工档案信息整理和核实,汇总公司职能人员的绩效,包括行政专员、设计师、薪酬绩效专员、培训部。2017年10月1日后任公司人事主管,除了负责以前绩效主管的工作,还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盘点,我的领导是人事总监胡某,我的固定工资是1万元,没有提成。张某4,2018年4月入职,在公司负责给副总林某2开车,公司出事前半个月,林某2不来上班了,张某4就在他们办公室待着,具体做什么不清楚,我见过有人找他去买过一次A4纸。

    10.被告人高强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我在信广×投资公司发传单,做了8个月左右。之后又陆续到其他八九家贷款、投资公司发传单,2017年12月,我到信广集团公司通州分公司做业务员,我的工作是发传单、打电话。有客户通过我宣传,在网站注册后,我就会给客户打电话建议客户投资。我的工资是3000元,提成为客户投资数额的1.8%,如果没有完成业绩就会扣钱。通过我投资的有三个客户,大约在15万元左右。2015年的时候我拿了约1万元的提成,后又拿了提成大约2000多元,我在公司总体获利不到2万元。

    11.被告人曹玉娇的供述证明: 2017年12月1日我在信广公司怀柔分公司任销售职员,主要负责向客户讲解信广立诚贷平台产品的有关情况。公司主要运营线上平台,我接触的有两个平台,一个叫做立诚贷,另一个叫做信广财行。我的主管是市场一部的经理王某2。怀柔分公司是以发传单的形式进行推广,后来这种形式政府不许可,怀柔公司就会做宣传袋在农贸大集上进行宣传。我做了不到10个客户,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 元,个人业绩为投资金额除以12 ,再乘以投资期限,最后乘以1.8%,我在公司总体获利大约5万元。

    12.被告人张凯敏的供述证明:我是2017 年7 月份我到信广公司担任客服人员,2017 年年底我担任VIP 客服,一直工作到案发。客户投资累计达10万元可以享受VIP 待遇。VIP待遇就是客户累计投资10 万元以上,可以在普通返利上加一个百分点,客户累计投资50 万元以上,可以在返利点加两个百分点,投资100 万元以上,可以在普通返利上加三个百分点,投资500 万以上,可以在普通返利上加四个百分点,投资1000 万元以上,可以在普通返利上加五个百分点。我从工作到现在谈成的客户大概40个左右,我记得姓名的有徐某、陈某3、张某5、李某2。我的底薪3500 元,有提成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我手里的客户都是公司给我的,如果当月我手里客户到期总额度的百分之八十再投入公司,我就可以拿到全额1500 元的绩效奖金,如果达不到百分之八十,根据实际金额的我的绩效奖金会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 30%、50%,只有达到百分之八十以后我才可以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千分之二拿到提成。从工作到现在提成我大概拿过五六千元,绩效我一共1 万余元,我在公司获利大约6万元。

    13.被告人位丽美的供述证明: 2017 年9 月份至今我在信广金服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我在公司主要负责×××××× 客服专线,为客户解决使用app 时遇到的问题,另外我还做APP 上在线咨询解答。我所在的客服部共4 人,有我、韩某、王某3、徐芯芯。客服在接听电话时不向客户推销产品,客户有意向购买产品,我会让客户自己去看官网。我基本工资是4500元,我没有提成业绩。

    14.被告人徐芯芯的供述证明: 2018年3月26日至今我在信广金服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我在公司主要负责×××××× 客服专线,为客户解决问题,另外我还做APP 上在线咨询解答。王某3是我们的领导,我在公司的总体获利大约2万元。

    15.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梁爽、王静、高强、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对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的判决情况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本案七名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凯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位丽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芯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曹玉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高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八、在案之人民币六十四万六千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磊

    人 民 陪 审 员   王艳芬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志超

    小结:

    田律师提醒:

    人民法院综合其被告人的地位确定为从犯。另鉴于七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接受处罚,且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对被告人梁爽、王静、曹玉娇、张凯敏、位丽美、徐芯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高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特别提醒的是,被告人王静辩护人关于对王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静在信广集团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之款项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结合之前法院,有公司人员工作时间长达四年,最后法院认定为持续犯的司法判例,不认可为初犯偶犯。非吸罪走到审判阶段,免除刑事处罚或者无罪辩护的还是要极其慎重的。

    刑事律师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无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无罪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如果在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不再移送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律师来说,就是实现了无罪辩护,无疑是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不论是高管,业务员,还是一般的工作人员,行政、文员,会计,技术等等,要想获得无罪的效果,就最主要是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基于以上的规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首先是看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法律规定。对这个地位和作用的认定,有多个维度,比如职位、层级、工作时间长短、具体从事的项目、是否参与公司决策、业绩、下属人员等等。有的人虽然职级高,工资高,但是确实在公司就是一个闲职,很少到公司工作,其参加的项目不是非法集资的一个必要职能部门,就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样的话,一些在公司层级较低,作用不大,业绩很小的人员,就可能脱罪,作无罪处理。

    我收集了多个非吸的相关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对当事人地位、作用认定的办案思路。嫌疑人能够从轻处理的原因是,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律师所做的,就是从这些方面辩护和努力。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起诉辩点总结—结合20起不起诉案例分析

    作者:李伟,华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刑事律师

    审核编辑:王钰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硕士

    【引言】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案件较为复杂,在侦查阶段,有时候由于案件侦查或固定证据的需要,会抓捕很多人。但事实上,许多犯罪嫌疑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对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是概括性描述,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对该罪的行为类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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