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7:52:42来源:法律常识
以刑事案件常见罪名——危险驾驶罪为例,列举三个案例说明问题。
某县城,被告人醉驾,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当庭提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机构没有理化鉴定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确无理化鉴定资格,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无法再次提取检测材料,无法再次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某市,被告人叫代驾将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代驾半天没有停好车,于是被告人让代驾离开,自行停车,剐蹭到了临近车位的车辆。
小区保安发现车辆警报,赶到现场后发现剐蹭事故,于是联系被剐蹭车主。被剐蹭车主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酒气浓重,经协商不成,被剐蹭车主报警。
被告人后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证据显示被告人居住的小区为封闭小区,非小区业主车辆在未得到业主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小区。
辩护人提出:涉案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在非“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经踏查涉案小区现场,认定涉案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定被告人无罪。
某市,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供了一段录像。录像内容显示: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当天,鉴定人未到鉴定机构上班。证实:鉴定意见并非鉴定人本人出具。
法庭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因鉴定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无罪释放。
(以上案例均为真实案例,因内容敏感,判决文书均未公开。)
贸然对#开庭不请律师会怎样?#这个问题下结论是不负责的。
笔者列举的以上案例并非常见案例,辩护律师并不能让每个被告人脱罪,辩护律师的工作成果也无法在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上都予以呈现。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不抛弃不放弃,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自己一个翻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