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8:41:37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天,网传的一份名为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意见》引发了律师圈热议和不满。林维清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但在《辩护意见》中却写道,“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并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
网传资料显示,林维清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少自媒体称他这是在扮演“第二公诉人”,用着半白不古的文字指控自己涉毒案件的当事人罪有应得。10月1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就此事发布通告称,林维清从未担任过浙江省律师协会或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2019年曾因违规会见被停止执业三个月。杭州市律师协会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后续进展将适时公布。
网传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意见》,图据澎湃新闻。
从这份辩护词中,看不到他对卷宗的阅读研究,看不到他对证据与事实的分析判断,更看不到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争取。甚至从阅读上来看,这种极不流畅的文字表述,也是令人不悦的。
哪怕他是经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收取多少费用,在代理被告人而非受害人的情况下,向自己的当事人捅刀,本质上是种侵犯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
律师协助公诉人指控当事人,会赢得对手的尊重吗?笔者认为不会。
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控辩尽可能平衡,将案件中的争议点充分表达出来,从而得到法律审视,让真相更接近一些,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在司法终生追责、案件编号终身制的推进趋势之下,一个认真尽职的律师,找出不同立场所产生的盲区,也会让检察官、法官办案更具安全感。
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政策角度,这种不负责的做法,同样在给法律援助抹黑,难免会让公众认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都是“形式律师”,而不是刑事律师,没有基本的办案操守。为避免这种牺牲当事人权益的辩护词再次出现,笔者认为法律共同体或可在这样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律协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重视职业道德的维护,避免法庭成为空喊口号的舞台,让侵害当事人利益的害群之马没有空间。
二是适度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让律师具备工作积极性。据了解,一些刑事案件的补贴连会见办案的油费都不够,自然会让人缺乏基本的精力投入,而市场经济之下,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
三是规范法律援助的卷宗整理流程,通过详尽的文件去确保律师基本的办案质量,无论是会见还是阅卷,都应该留下书面的文件及回执,保障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履责律师面对不当投诉时的有力证据。
四是积极普法,加强公众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与认同,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为“坏人”说话不代表为虎作伥,而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公正,让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以达成实体公正的追求。即便这个被告人罪恶滔天,也有最基本的辩护权。
辩护是独立的,辩护词是自由的,可以不拘一格,可以旁征博引,但归根到底,还是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毕竟,滥用口号却不认真办案,本质上是在谋杀弱势群体的辩护权,这才是真正的不正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京成(法律从业者)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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