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0:01: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垫江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信访人员非法信访案。两案的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原系夫妻,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其诉求已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采取到公共场所闹事、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财物。被告人曾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人上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5月18日晚,曾某甲与刘某甲的养女刘某乙在其男友曾某乙家意外高坠死亡,曾某甲及刘某甲认为是垫江县公安局桂阳派出所民警接警不作为,才致使女儿刘某乙被曾某乙害死,因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要求追究曾某乙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国家赔偿数十万元,同时追究相关公安民警渎职责任。二人诉求通过相关途径未得到满足后,便长期到垫江县、重庆市、北京市等多地多部门上访,期间二人多次被行政拘留、训诫,曾某甲曾被劳动教养1次。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垫江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此期间也先后以困难补助、节日慰问、住院慰问等形式帮扶曾某甲、刘某甲。
2013年5月3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评定,对二人信访事项依法认定终结。在信访终结后,曾某甲、刘某甲仍然采取到北京等地上访、到法院、政府等国家机关闹事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满足二人非法诉求。期间,二人多次在垫江县法院立案大厅、垫江县政府办公大楼等公共场所敲打铁盆,以不给钱就要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索要财物近五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及刘某甲在其养女刘某乙因意外高坠死亡后,主观臆断刘某乙的死亡系公安民警接警不作为所致。在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已得出接警民警并无渎职情况,经尸检及专家认定刘某乙确属意外高坠死亡的结论下,二人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诉求已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采取公共场所闹事、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人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管是在信访终结前,还是在信访终结后,二人均多次到县政府办公楼大厅敲打铁盆闹事,尤其是二人在垫江县法院立案大厅,连续数天敲盆闹事,并随地大小便、将粪便涂抹在大门上,用身体堵塞大门,导致法院立案大厅的秩序严重混乱,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无法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服务,而以上场所均是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应认定为“公共场所”。故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为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尤其是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在信访终结后,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索要钱财近五万元,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官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