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6:24:38来源:法律常识
刘艳红教授指出:“定罪的理想模式是,只要严格遵从刑法的明文规定,就可以清晰地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罪以及为何罪。”
然而,实践中,罪与非罪以及如何处罚大有偏离法律理性的倾向,特别是被追诉人被长期未决羁押的案件,无罪判决的产生异常艰难。
南开大学的高通博士指出:“这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悄无声息地开启了一场以消灭无罪判决为目的的改革,较低乃至零无罪判决率成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竞相追逐的目标。”
闵春雷教授等指出,无法还无罪被告人以清白根源在于立法将“无罪理由”与“无罪判决类型”相混淆,更深层原因在于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
笔者除赞同以上学者意见外,更加认为我国冤假错案的酿成更多的是人的因素,而非法律的漏洞。
时至今日,我国法律近300部,早在2002年已推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法考入门),但除了庭审阶段的撤诉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等形式消解之外,近些年庭审阶段实质无罪判决却呈递减态势,究竟有多少无辜的被追诉人被错误定罪值得警醒。
从事法学教育多年,我经常和法科学生探讨,倘若你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数十年竟然无一个无罪判决,甚至无差别的采纳起诉书指控内容,你究竟是法治的推动者还是法治的阻碍者呢?
每当此时,发言者众,且更多的倾向于后一种答案,然实践者寥!
今忍不住又写下这些,皆因又看到一个荒唐的有罪判决,一并摘录如下:
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02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女,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阳区,无业,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贺基贵,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亚梅、井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搭伙驾车去神木,在返回途中马某某将车驶入榆阳区XX线XX路,欲与白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白某某趁马某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将车门反锁,马某某要求白某某打开车门遭白某某拒绝,马某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白某某将车发动向前行驶,在驶离土路打方向时,致马某某摔到路边土坑受伤。经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3.7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尤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伤情、伤残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接警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成峰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尚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智超
有多少证据说多少话。本人并未阅卷,但判决书显然清晰构建了特殊防卫的情形,如此有罪判决,难以定分止争,反而有一种破坏法治的嫌疑。
另附: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刑事辩护律师|法学博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职务与涉外案件办理,邮箱albert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