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2:52:27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鼓楼法院认真梳理五年来案件审理情况,精心挑选较为典型的案例,帮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今天带来的是刑事篇——这些“高压线”千万别碰。
别好奇!别尝鲜!这种“电子烟”千万别碰!
基本案情:小潘从事电子烟销售行业,2019年10月30日,吕哥联系被告人小潘购买电子烟,但在协商的过程中,吕哥却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以110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大麻成份的电子烟,被告人小潘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下来,尔后联系了朋友小阮,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购买含大麻成份的电子烟,并让其通过快递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快递智能柜给吕哥。同年11月1日9时许,该毒品被民警依法查扣,经检测,该电子烟含有四氢大麻酚油,毒品净重0.2ml。同年11月16日、17日,小潘、小阮先后被抓获,民警还从小阮暂住地查获其非法携带入境的4.4毫升四氢大麻酚油等毒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鼓楼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是刑法的原文,也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体现。毒品害人害己,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坚决远离毒品,无论何时都不要触碰毒品。四氢大麻酚是毒品大麻的主要成分,吸食后将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常出现幻视、焦虑、抑郁、情绪突变、妄想狂躁、意识不清等症状,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倾向,是国家严格管理的物质。近年来,电子烟不断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新手段。合成大麻素、四氢大麻酚等掺杂在电子烟油中,成为新的毒品隐患。广大吸烟的朋友要谨记吸烟有害,远离烟草,更要警惕电子烟中夹带毒品的新型毒品犯罪,自觉远离毒品,切勿因好奇触碰法律底线。
酒后别开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30日零时左右,小余开着公司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通勤车载着好友老周到路边烧烤摊吃宵夜,期间,两人喝了多瓶啤酒。酒足饭饱后,二人准备回家,老周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三年多没有开车了,一时手痒难耐要求小余把车让给自已开过把瘾,小余知道老周曾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过,但碍于朋友情面,犹豫了一下还是同意了,交代了老周车辆的注意事项后便在车上“放心地”睡着了,结果二人均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如帮助型共犯、教唆型共犯、合作型共犯、不作为型共犯等等。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并对他人驾驶提供操作建议的行为属于帮助型共犯;小余在明知老周饮酒,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把由自己管理控制的车辆交给老周,并提示车辆操作注意事项,纵容老周驾驶机动车辆并与之同行,小余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予以刑事追究。最终鼓楼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依法判处老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小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典型意义: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有许多人心存侥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最终付出惨痛代价。酒驾害人又害已,一次醉驾影响终身,有车一族一定要牢记酒后不开车的基本规则,勿存侥幸心理,不仅自己酒后不驾车,更要提醒、监督身边人酒后不驾车。
执法权威不容挑战!
基本案情:2021年 4 月3日凌晨,阿浩在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乐府酒吧门口殴打出租车驾驶员老张,忍无可忍的老张拨打110报警。福州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张警官出警到现场后向阿浩询问情况时,阿浩突然用右手拳头击打张警官左下脸颊一拳,致使张警官左面部下颌皮肤处有小片状挫擦伤。经鉴定,张警官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法官说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中新增了一款,为第五款,规定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浩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遂判决被告人阿浩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责,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亵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修改,增设袭警罪,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是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更彰显着国家公权力不可侵犯。对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正常执法时,人民群众要自觉配合,不可推搡阻挠,更不能暴力袭警。
不是所有小动物都可以当宠物!
基本案情:在福州某酒店上班的小伙子木木,从小喜欢小动物,业余时间觉得无聊,开始在宿舍饲养蜘蛛、蝎子等宠物。2021年4月,木木在某网购平台购买1只“蓝宝石”蜘蛛。因疫情影响,酒店生意不佳,木木想辞职回家,知道饲养的小动物过不了安检,就在百度贴吧上发布出售其饲养的“蓝宝石”蜘蛛以及蝎子的信息,在与买家谈妥交易细节后,为了方便交易,木木将所要出售的蜘蛛、蝎子带到上班酒店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4只蜘蛛活体和1只蝎子活体中1只蜘蛛活体系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幼体),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属于饰纹捕鸟蛛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终,鼓楼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一只依法处置(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三、责令被告人林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四、责令被告人林某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十次。
典型意义: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按照上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大家在养殖宠物时一定要注意所养的宠物是否列入公约保护范围,切勿因新奇而养殖濒危野生动物,从而触碰刑法,构成犯罪。该案系鼓楼法院审理的首起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鼓楼法院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范例。该案判决被告人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十次,改变了传统单纯依靠刑罚来惩罚犯罪的思维,是宽严相济和恢复性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更有利于罪犯改造和社会秩序恢复。
诚信诉讼有多重要!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阿华因借贷纠纷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并被申请执行分配其在福州的房产,法院将阿华房屋拍卖所得款180万元用于执行分配。为挽回部分利益,阿华委托阿阳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阿阳出谋划策下,阿华虚构向好友阿慧借款130万元人民币,并由阿慧向法院起诉阿华还款。2014年7月9日,阿慧拿着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阿华的房产。2016年5月5日,法院做出《执行款分配方案通知》,确认经评估拍卖阿华相关房产,被告人阿慧可参与分配执行款金额为人民币376512.05元,后因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被告人阿慧未能实际领取到上述执行款。阿华于2016年9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阿慧、阿阳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华、阿慧、阿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鼓楼法院判决:被告人阿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阿慧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阿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些虚假诉讼的情况。一些个人和单位捏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借贷、房屋买卖、离婚析产、继承、商标侵权、破产等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实现各种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任何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以身试法!
电话卡银行卡可别轻易给他人!
基本案情:小榕知道赖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谋取不法利益,2020年5月至6月份期间,在赖哥的怂恿下,小榕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及U盾,并以9000元价格买给了赖哥。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年 12 月 21 日,三张银行卡资金结算总计人民币 220 余万元。小榕于2021年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鼓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小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国家坚决出重拳、下重手、用重典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比于传统型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数量大、犯罪链条多的特点,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需要收买大量电话卡、银行卡(俗称“两卡”)作为转账工具,因此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手段,广大群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守好法律底线,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共同阻断电信网络犯罪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