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6:58:53来源:法律常识
11月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冰、杨真蒙、杨龙、杨雄、黄兴超5名上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进行宣判。
宜都市一审人民法院查明江冰纠集杨真蒙、杨龙、易中伟、杨雄、黄兴超、王念,徐春雪、罗程成、黄兴志等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宜都市一审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冰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真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8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
被告人杨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7年,并处罚金2万。
被告人杨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黄兴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4年6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冰、杨真蒙、杨龙、杨雄、黄兴超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江冰、杨真蒙、杨龙、杨雄、黄兴超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依法铲除黑恶势力,既要打早打小,又要打准打实,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以江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枝城镇等地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应依法严惩不贷。
原判已充分考虑了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除了对江冰、杨真蒙等主犯从重处罚外,其余被告人均获得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所判处的刑罚宽严有据、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故江冰、杨真蒙等对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