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3:02:17来源:法律常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
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另行起诉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标准
1.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2020年度的赔偿标准按照《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执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2020年度的赔偿标准按照《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执行。2020年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山东省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条第三款中“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2020年度的赔偿标准按照《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执行,即116元/天。其中雇佣护工且确有证据证明不应适用前述标准的除外。2020年之后的护理费应根据山东省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规定, 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之后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5.营养费赔偿标准为30元/天。
6.丧葬费按照《山东省2018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中从业人员全省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36796.5元。之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适用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试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