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4:19:50来源:法律常识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吕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31日15时许,吕飞和同事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建房子,吕飞负责工程的车辆控制,因此手中经常拿着一个特种塑料制成的遥控器。正在干活时,一位男士找到他的同事索要搅拌车驾驶员的号码,这位男士称搅拌车驾驶员开车时把他家的电线划断了。随后双方因索要搅拌车驾驶员号码一事,发生冲突,在打架过程中,吕飞拿特种遥控器将罗杨的右腕砸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罗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65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飞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飞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吕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汪快乐
审核/李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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