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4:18:55来源:法律常识
稿件 |
吴一鸣
【案情】
2014年5月,张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某和王某各负同等责任。因张某、王某无力承担抢救费用,道路救助基金为王某垫付医疗费4.2万元。王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并未主张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应赔偿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2万元,但张某并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因张某、王某均未偿还垫付款,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起诉要求张某、王某偿还。
【分歧】
本案中就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如何偿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承担偿还垫付款的责任,而应由张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偿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2.1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为事故责任人,王某虽然受伤但也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未得到张某的赔偿款不能作为其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抗辩理由,张某与王某应各偿还道路救助基金的垫付款2.1万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偿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