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9:45:23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无责,为何仍被法院判决要负赔偿责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9年9月27日凌晨,蒋某某驾驶湘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向往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政务中心方向行驶,00时53分,当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政务中心前路口路段时,与秦某驾驶的从东安县白牙市镇御江路方向往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长沙银行方向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无牌二轮摩托车又与停在路边的经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无牌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张某某摔落在路边的尹某某的小型轿车后挡风玻璃上,致使秦某、张某某受伤,四车受损。随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该事故经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经某某、尹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后,经某某、尹某某以为张某某的受伤与自己并无关联时,张某某却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经某某、尹某某及其二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东安法院审理认为,经某某、尹某某在事故中无责,其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二人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根据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法院判决承保经某某、尹某某的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000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由国家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后,交强险区分有责赔偿与无责赔偿,上述案例中张某某的损伤与无责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原因力,所以肇事车辆即使不负事故责任,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赔偿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