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检讨忏悔(酒驾刑事悔过范文大全)

时间:2023-04-17 04:26:4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检讨忏悔(酒驾刑事悔过范文大全)

“喝一点点,没事儿”……

“离家近,一脚油就到了……”

一些司机怀着这样的侥幸心理

酒后驾车……

殊不知危险往往就躲在侥幸的背后


4月27日上午,射洪市人民法院交巡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市城区的家中吃饭且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到广兴镇螺湖半岛钓鱼,当他驾驶至城区新阳街与解放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随后将其带至市中医院抽血备检。同年1月1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王某离婚后,其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女儿与其共同生活需要其抚养,其父亲已八十四岁高龄,身患癌症,需要其照顾等特殊情况,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己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自身安全和家庭的不负责任,也对社会造成了不安全因素,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以我为戒,切莫心存侥幸,一定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说到并写下一份悔过书。


法官普法

醉酒驾驶即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触犯《刑法》,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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