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4:54:09来源:法律常识
5月25日至28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以史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樊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一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史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纠集史某鸥、史某庆等七人,插手民间纠纷,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先后组织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史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件二
2010年5月至案发,以樊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辽宁省鞍山市齐大山镇金湖新村长期把持村级基层组织权力,垄断村集体组织,侵吞和骗取集体、国家财产,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职务侵占、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七人轻微伤,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市检察院指派专人严把事实关、 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推动快速审查、快速起诉,确保案件办理高质高效。庭审中,公诉人环环相扣、层层发问,针对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逐项举证,对辩护意见予以精准答辩,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公诉意见,使多数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当庭认罪悔罪。通过案件办理,让人民群众进一步认清了黑恶犯罪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对黑恶犯罪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