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江苏苏州可靠的刑事律师咨询免费,继子女与亲生父母

时间:2023-06-04 15:18:32来源:法律常识

重组家庭是亲情的延续

但同时也会牵扯到各类纷争

最麻烦的就是遗产继承权

作为继子女

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近日,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1991年,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2002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再婚,之后,女儿也变更抚养关系,跟随李女士和继父一起生活。为此,李女士,前夫以及女儿三方在司法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明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李女士名下,女儿也跟张先生一起生活,并且变更了姓氏。

一家人生活在一起近20年,直到2020年6月,张先生在家中意外摔伤,抢救无效后去世,因生前没有写遗嘱,各方当事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张先生的亲生儿子认为,遗产只有自己和他的继母两人之间分割,而李女士认为自己的女儿已和继父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应该也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最初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当年签订协议书时,继女小张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以及学习上也由继父和母亲共同照顾。 小张成年结婚生子后,继父和母亲也为其照看子女。

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爸”“女儿”互称,小张也给予继父日常关心并尽孝心。小张也参与张先生的家庭聚会,逢年过节也会发祝福信息,法院认为张先生和小张之间已经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所以最终认定,小张对于张先生的遗产拥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于继承问题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就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张先生的儿子,以及继女小张对被继承人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张先生的存款,除去李女士享有的50%后,剩余的50%按照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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