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看法报道:吉林市擅长刑事诉讼律师出庭收费,金哲宏案子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04 18:04:05来源:法律常识

10月15日上午,被称为翻版“浙江叔侄案”的吉林金哲宏杀人案再审庭前会议在吉林高院召开。金哲宏的代理律师袭祥栋、李金星和再审检察员出席会议。

袭祥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袭祥栋称,控辩双方在再审程序问题上无争议,开庭时会就金哲宏是否故意杀人的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15日的庭前合议并未确定再审开庭时间,袭祥栋表示:“估计很快,最快可能下周开庭。”

2014年,澎湃新闻曾独家报道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即回应开展复查。4年后的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该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鉴于“具体情节”被判死缓

金哲宏今年50岁,其中23年是在铁窗中度过,他被认定为发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从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

2014年4月29日,澎湃新闻独家报道吉林金哲宏疑案称,该案无直接物证和目击证人,定罪依据几乎仅是金哲宏的口供,他曾多次控诉被刑讯逼供。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官方微博随即回应称,将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及时依法处理。

4年后的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该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多份判决书载明了金哲宏此前被认定杀人的过程: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艺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机金哲宏。李艺出价5元,让金哲宏将其送到了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将其带回双河镇,还将其带至母亲家中为她做饭。

判决书载明,金哲宏见李艺“作风轻浮,顿生淫念”,在将李艺送往旅店的途中,将李领至狭空处说:“给你30块钱,咱俩玩一下?”李要价100元,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李艺称要上派出所告金哲宏,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摁倒,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其后,金哲宏把李艺放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上,将李艺抛到了铁道附近的一处泥沟里,并用泥土等掩埋。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吉林市中院则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

1997年,吉林省高院撤销金哲宏案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重审后,吉林市中院依然认定金哲宏有罪,判处死缓。此后,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经过第二次重审后,吉林市中院仍判金哲宏死缓。

此后,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将案子发回,于2000年8月维持了死缓的判决:“本案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但判决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

四大谜团至今无解

2014年,澎湃新闻曾独家报道金哲宏故意杀人案,指出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是作案动机存疑。

在案卷材料中,法医鉴定并未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此前的申诉代理人常玮平、张磊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其次,是作案时间存疑。

警方及法院始终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旧历八月十六)。对金哲宏来讲,这天很特殊,因为父亲祭日是旧历八月十七,按朝鲜族风俗,金家历年来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摆贡。

对此,金哲宏的亲友及邻居的证言,均证明当天金哲宏带着老婆孩子去了母亲家,不存在他带陌生女孩回家吃饭的事,无作案时间。

被害人李艺死亡的具体时间也存疑。尸检报告中也未载明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其死亡时间仅仅

起诉书称,金哲宏与李艺相遇的时间是17时许。第二次一审判决时,这一时间又变成了18时许,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又改回了17时许。

金哲宏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去当地火车站档案室,找到了司机报单和行车日志,当天李艺到达长岗站的时间是17点26分,从长岗站行至岔路口约需35分钟。据此推测,李艺失踪时间应为9月10日18时之后。

再有,犯罪的地点扑朔迷离。

1996年10月,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金哲宏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称作案地点在双河镇十字街一个小棚子后,但经查,小棚子在不久后已经拆除。当时晚上有看棚子的,而在19时左右,该地人来人往,“不宜作为作案现场”。

起诉书中称,金哲宏与李艺发生关系且掐晕她的地点在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靠近埋尸地点)。

但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并未提及犯罪地点。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则认定了起诉书中的犯罪地点。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地点又变成了双河镇邮局对面的修鞋铺旁边“狭空处”。

第四,关于作案凶器,亦有疑点。

该案前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均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但在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木棒却消失了,变成了其“用左腿膝盖压住李艺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两度因“事实不清”被吉林高院发回重审。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上述疑问至今无解。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被告人 逃逸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肇事罪 驾驶 赔偿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当事人 事故 交通肇事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被害人 肇事 刑事案件 法院 责任 辩护 事务所 公司 交通 债务 法律 打官司 车辆 民警 鉴定 嫌疑人 离婚协议书 死亡 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