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看法报道:渝北区知名刑事会见律师电话咨询,重庆渝北区诈骗案

时间:2023-06-04 19:46:5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谭某甲。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通过“某某”聊天软件,将其包装成“于某甲”这一女性身份,在网上结识被害人吴某甲,后两人相互添加微信并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此后,谭某甲虚构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费用购买情侣手表、采购服装差钱的事实,骗取吴某甲在渝北区向谭某甲转账共计11XXX元。

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被告人 逃逸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肇事罪 用人单位 驾驶 赔偿 劳动合同 债务人 事故 协议 当事人 交通肇事 房屋 土地 自诉 被害人 补偿费 肇事 刑事案件 法院 责任 辩护 事务所 公司 交通 债务 法律 打官司 车辆 民警 鉴定 嫌疑人 离婚协议书 死亡 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