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2:14:5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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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川,男,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渝**,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
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川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川在重庆市渝北区宝石路XX小区附近,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苹果牌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虚假消息,以小孩患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分三次微信转账共计12600元。
其后,张某川又虚构购买二手手机的事实,骗得黄某某vivoY66i手机一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川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川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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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