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2:36:16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11月29日,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利挂牌开业,注册资本55亿元。开业至今,兰州农商行已有40家分支机构终止营业。
2015年11月18日,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复同意兰州农商行开业,同时,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兰州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
2020年1月9日,兰州农商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工商信息发生变更,董事巨宝庆、苏蓉、吴国钢、陈志远、任威权、庄有才、张禧、康欣退出,新增董事赵建平、汪晓文、张铁强、赵忠龙、孟杰、任晓军、王强、王群,法定代表人由康欣变更为赵建平。
分支行观察注意到,银保监会官网未公布董事巨宝庆、庄有才的资格核准文件;新任董事王群以及董事长赵建平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亦未在银保监官网公开。
据悉,康欣已升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多名董事任职资格被否,董事王群曾四次考试成绩不合格
2016年3月10日,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发布多项批复,其中巨宝庆、刘刚、任威权、庄有才四位拟任董事因甘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补考成绩都不合格,未被同意核准董事任职资格。
据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任威权、刘刚先后于2016年11月、12月获得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同意核准兰州农商行董事任职资格。
2019年8月8日,王群同志参加了甘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任职资格考试,2019年8月23日参加了补考,两次考试成绩均不合格,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故不同意核准其兰州农商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此前,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此前发布的任职批复,兰州农商行董事王群于2017年(分别为9月22日和10月12日)参加的两次任职考试也未通过。
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资格的任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考试,大致推算出王群应该是2020年2月24日以后才可以再次参加资格考试,显然王群并不具备董事任职资格,而兰州农商行却于2020年1月9日变更王群为新任董事,是以实际行动表达对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的不满吗?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为了维护监管的严肃性,请开罚单予兰州农商行。
分支行观察穷尽所能,也未能找到兰州农商行的财务报告,该行成立至今未发过债券,也未发过同业存单,所以兰州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均不得而知,从下述诉讼或可窥一斑。
东岗支行以监管资金还贷,违约承担损失9094万元
2020年7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兰州农村商业银行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兰州农商行以淮安中院程序错误和未按生效判决内容执行导致兰州农商行的资金被违法占用等理由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9)苏08执异4号执行裁定,确认淮安中院执行程序违法并返还被执行人的财产,赔偿兰州农商行因执行造成的损失,追究决策和实施错误执行程序的人员责任。
案情大概是浙商投资公司与兰州农商行、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智道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之明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中院判决:被告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投资公司返还7000万元以及利息1260万元(2017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兰州农商行对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应支付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承担返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兰州农商行及东岗支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商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淮安中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兰州农商行银行存款限额9000万元,实际冻结到兰州农商行在浦发银行(600000,股吧)兰州分行营业部尾号225账户存款8057676.6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尾号33账户存款.65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当日,兰州农商行函告淮安中院,承诺于2019年1月4日下午3点前按照法院划拨通知书要求,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足额缴纳相关资金,请该院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存款进行解冻,并将划拨的资金原路退回。2019年1月2日,淮安中院对异议人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解除冻结。1月3日,淮安中院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的账户解除冻结。1月4日,兰州农商行向淮安中院汇款9464.6178万元。2月12日,淮安中院重新制作执行案件应缴款项清单,该清单将罚息由385万元调整为14.7万元,缴款总额由9464.6178万元调整为9094.3178万元。同日,该院告知兰州农商行罚息计算有误,并退还多缴纳的370.3万元款项给兰州农商行。
这起诉讼是因何而来呢?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20日,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拱星墩信用社(现名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签订《房屋买卖融资回购合同》,与本案争议问题相关的主要内容有:广颖公司因缺少资金向浙商公司借款8000万元;浙商公司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宋之明,将所得款8000万元借给广颖公司;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同意由拱星墩信用社对上述款项中的7000万元进行监管,宋之明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第二条所列款项中700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浙商公司指定的在拱星墩信用社设立的账户中,但在浙商公司未协助宋之明办理完毕第一条所列房产的过户手续前,广颖公司、浙商公司不得支取该款项,如果拱星墩信用社违反监管责任,擅自同意广颖公司、浙商公司支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宋之明已支付的款项;浙商公司根据第三条规定同意宋之明将上述款项中7000万元转入浙商公司指定的在拱星墩信用社专用账户的支取;广颖公司根据第四条规定要求浙商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款项中7000万元转入广颖公司在拱星墩信用社指定的专用账户;拱星墩信用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监管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在拱星墩信用社所开立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支取。
2014年1月20日的《通知》载明:宋之明请将《房屋买卖融资回购合同》约定的应付款7000万元转入下列账号,户名智道元公司,账号01×××3;通知人为广颖公司、浙商公司;接收人为宋之明;吴强、徐某某签字;拱星墩信用社加盖印章备注3月11日收到。
2014年3月11日,宋之明向智道元公司汇款7000万元,同日,拱星墩信用社收到该7000万元。但之后,浙商公司或广颖公司未再对汇入智道元公司账户的7000万元作出汇款指示。7000万元实际被用于归还了智道元公司所欠拱星墩信用社的借款,对此浙商公司并不知情。根据《房屋买卖融资回购合同》有关“拱星墩信用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监管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在该信用社所开立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支取”的约定,拱星墩信用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兰州农商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甘肃智道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状态为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限制高消费,7000万元贷款恐已打水漂。
同一天就有1.19亿执行标的被终结
2020年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甘01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蓝旗富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程晨、徐勇、李平、徐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亦不能向该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日,还发布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甘01执9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兴业正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还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执9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兰州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亦不能向该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未登记的房屋抵押信息 抵押单价奇高
2020年3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1执7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二、经查,来函所指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兰房(城股)产字第111827号权证证载房屋570.02平方米,被担保主债权额2900万元,抵押权人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抵押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3日;兰房(城股)产字第111828号权证证载房屋1403.96平方米,被担保主债权额4700万元,抵押权人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抵押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9月13日。要求本院与抵押权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就上述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
经向银行落实,甘肃北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偿还银行借款。......
分支行观察通过企查查APP查询,甘肃北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兰州农商行雁滩支行都没有上述两宗房屋的抵押登记信息。
分支行观察简单计算,2900万元,570.02平方米,大约折合50875元/平米;4700万元,1403.96平方米,大约折合33477元/平米。房产信息网站显示兰州凤鑫大厦目前价格仅为11000元上下,相较于兰州农商行雁滩支行的抵押价格33477元或者50875元都相去甚远。
显而易见,甘肃北海房地产公司不偿还7600万元贷款,就很好理解了,那么兰州农商行雁滩支行谁又为这两笔贷款负责呢?
强执多宗诉讼,流拍价接手抵押房屋,逾贷待追
一
兰州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与甘肃天程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琦、王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3元。
因被执行人甘肃天程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琦、王广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拍卖兰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的房产。因无人竞买二拍流拍,流拍总价为元。
兰州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抵顶本案债务后,尚有1300余万待追偿。
兰州农商行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量数控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衡阳衡量数控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后作价6元,交付兰州农行城关支行抵偿相应数额的债务,债务仍未清偿。
二
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与兰州高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元(其中含借款本金14500万元,利息6742.5万元,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9546万元,承担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12.4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1949元)。
被执行人甘肃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的[土地证号:陇国用(2012)第7882号,土地面积:7960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08元接收上述土地。至此,该案已执行.08元,剩余1.72亿余元尚未执行。
三
兰州农商行文化宫支行与甘肃华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国杰、李应杰、李晓斌、张瑾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元(其中含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531057.21元,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945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0141元)。
该案保全阶段查封的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峪关市迎宾东路××号[房产证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号,建筑面积4048.5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委托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二拍流拍。兰州农商行文化宫支行申请以二拍流拍价.08元接收上述房产。至此,本案已执行.08元,剩余1846万余元尚未执行。
行文至此,方觉还有很多很多没有写,敬请期待下篇,为您讲述更多兰州农商行的故事,比如周建福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文源自分支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