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3:23:06来源:法律常识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4民初5854号
福士英广(FUKUSHI HIDEHIRO):
本院受理原告张琴诉被告福士英广(FUKUSHI HIDEHIRO)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一款第八项、第269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张琴与被告福士英广(FUKUSHI HIDEHIRO)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炭步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电话: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