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4:32:5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裁判已经生效,当事人(含被告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刑事再审申请),另一种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刑事申诉)。这两种路径可以在被驳回后,继续向上一级进行提出,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不能同时交叉提出。
面对这两种路径,从当事人的角度该如何权衡选择呢?律师认为,选择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是更优选择,这是综合考虑我国法治顶层制度设计及两个机关的宪法职能作用的结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对于认为有错误的案件,律师如何通过代理行为,才能使得案件顺利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笔者结合实务实践,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流程介绍
(一)受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管辖规定、申诉人主体身份、申诉材料要求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受理。案件受理环节,律师需要注意三点:一是申诉人主体身份应当适格,申诉人应当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单位;二是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诉书、申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函、原审裁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历史处理文书(如有)、用于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等;三是注意确认不属于不再受理申诉的情形,区别于涉诉信访工作。
(二)审查
案件受理后,首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审查,认为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刑事检察部处理,这里的错误可能包括两个层面、四个方面:两个层面是指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四个方面是指: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严重违法办案。具体掌握的标准是程序性错误需要达到严重违反法律,违背程序公正要求,可能导致实体错误;实体性错误则应达到足以影响罪名成立及变更,或量刑显著不当。控告申诉检察部一般应当调取卷宗并且阅卷后才能确认是否可能存在错误。
(三)复查
如控告申诉检察部经审查认为所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的,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刑事检察部继续处理。后者将先确认控告申诉检察部的审查结论,如认可有错误可能的,将进行案件复查程序。在部门移送的同时,控告申诉检察部应当一并移送所调取的案件卷宗和审查意见。刑事检察部复查案件坚持全案复查、亲核证据的原则,可以综合运用会见当事人、阅卷、公开听证、向原审办案检察官、法官、侦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进行复查。复查不是必须听取申诉人及代理人的意见的,但是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询问或讯问原审被告人。所以,如果原审被告人在押,系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律师应当及时会见原审被告人,就申诉意见、审理理由及证据情况征询原审被告人意见。
(四)抗诉或作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复查,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办理申诉案件的检察机关会作出抗诉决定或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情形依据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关系而定。
(五)再审审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此时案件将进入再审程序,负责再审的法院一般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也可能被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给其他同级法院审理。依据原生效裁判所在审级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应当开庭审理。
二、如何写好申诉书
申诉书是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一份质量上乘的申诉书,行文规范、理由明确、证据清晰、逻辑严谨,能够让承办检察官一下子抓住问题核心,树立办案信心。代理律师如何写好申诉书呢?笔者认为,应当掌握工作方法、遵循工作步骤,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严格自我要求,多次细致沟通,评析总结申诉人意见
首先,应当明确律师的服务价值不是劳务服务,应提供智力和经验价值。律师代理申诉行为绝不是代书行为,不能仅仅提供文书形式和格式上的低效服务,也不仅仅是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劳务服务,必须有分析问题、制定及优化申诉方案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应抱有必要耐心,全面倾听、总结申诉人意见。因申诉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表达能力、逻辑思维的不同,以及律师对于问题的识别、总结能力差异,可能造成一次甚至多次与申诉人沟通后,仍对申诉意见的总结不到位、不全面,未能抓住核心要点,或者未能得出最大程度为申诉方争取利益的申诉方案。律师应当结合裁判文书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总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二)及时递交手续、申请阅卷,复核全案证据
一般来说,申诉人没有案件卷宗,即便申诉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案件卷宗,律师出于执业风险考虑,也应通过向受理申诉的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和阅卷申请。在申请再审和刑事申诉法律服务中,及时阅卷一直是律师及时开展有效工作的障碍。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总则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依据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律师享有阅卷权等执业权利。
律师在获得全案卷宗后,也应坚持全案阅卷的原则,对全案证据及公诉、辩护、裁判情况全面掌握,并再次对所总结的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核验证据,完成申诉意见的更正、优化,以及与申诉人确认等工作,并制作用于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目录和证据副本。
(三)再次多方沟通,了解相关程序的裁判背景
在全案阅卷工作完成,以及重新修正了申诉意见,初步完成了申诉证据准备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再次进行沟通,以便更全面、更深入掌握案件裁判情况,查遗补漏。沟通的对象应当包括申诉人、原审当事人、历史辩护人或代理人等,除非新证人或己方证人,否则不建议直接接触对方证人。在此过程中,律师还应对关系申诉意见的鉴定、被采信的专家意见等作出评估,以确定如何达到己方的证明目的。
(四)讲究原则和方法,完成申诉书撰写
虽然刑事申诉复查过程中坚持的是全案复查原则,但申诉书起到再审程序的启动功能,应具有与之适配的风格、特点。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关键词:指向性、规范性、明确性、充分性、便宜性。
1、所谓指向性是指,申述书应当重点就“不服”的内容进行叙述,是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公正哪些方面有问题,按照“程度优先、实体优先”的规则指出具体错误和事实依据。
2、所谓规范性是指,申诉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包含《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四条所所求的事项内容,并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捺印,不能由律师签名。
3、所谓明确性是指,申诉应当表达明确的诉求,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撤销原生效裁判;二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三是是否要求原审法院回避,指令其他法院审理;四是是否要求对贪污贿赂、渎职、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追究责任。后两者非必须内容,需要视情而定。
4、所谓充分性是指,对于申诉理由要有事实和证据支撑,且证据应满足证据资格要求,或者是原审在案证据,如果是新证据,要制作证据递交清单,载明证据提供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能够达到证明要求,如果是控方的证明责任,要能实现将该待证事项的证明标准反证到事实不清的状态。律师应特别注意的是全部证据,除非在案证据,否则律师不能作为证据搜集、提供人。
5、所谓便宜性是指,考虑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工作量的持续攀升,律师应当站在控告申诉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的工作视角上考虑问题,将工作做细致,帮助承办检察官减少审查工作量,比如:申诉书复核要求、申诉材料齐全、证据有目录和证明目的、证据按编码归类、视听资料有文字转写并有制作人签名确认内容一致、复杂文书证据(复印件)可以用记号笔、标签予以提醒和标注。
三、初级律师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如何代理好首次刑事申诉案件?
根据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2017-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4.1万件,较前五年上升18.9%。可见刑事申诉确实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有重大的制度价值。那么初级律师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在接到刑事申诉咨询时,如何做到成功接案、成功代理呢?以下几个方面,或许能够给出些意见参考。
(一)展示专业水平,保持独立客观,获得客户信任
无论是初级律师,还是非刑事律师,均在执业资格考试过程中,深入学习过刑法相关知识,具备法律思维,对于简单刑事申诉案件,应该有信心能够应对。在前期可以对刑事申诉相关流程进行掌握,特别是受理主体、程序、时限、处理方式有基本掌握。在遇到刑事申诉咨询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对于当场无法解答的内容,也应真诚和负责地向客户解释需要研究后答复,在认真完成倾听和记录后,征询客户同意,保留相关法律文书、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以待全面研究后,给客户提出申诉意见。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律师要有长期主义意识,对待可以判断仅为司法瑕疵或个别证据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应给客户阐明法律规定,并建议客户不要尝试发起刑事申诉,或提示申诉失败的风险。绝不可为了接下一个案件,而徒增当事人诉累和财产损失。
(二)及时申请阅卷,吃透案件情况,分析申诉理由
在确认认为申诉有理有据,且获得客户委托后,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和律师代理手续,并申请阅卷。获得案件后,要坚持全面阅卷后,再结合前期谈案环节客户的申诉理由,给予委托人分析意见。此处应引导申诉人关注实体错误,对于一些不影响实体正义的程序瑕疵和证据瑕疵,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申诉人放下心结。如果是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申诉,承办律师还应及时会见原审当事人,通报及征询对申诉意见的意见。
(三)规范申诉材料,突出实质问题,便宜展示证据
律师在撰写完申诉书,准备递交申诉材料时,应复查申诉材料,做到全面、规范,无遗漏和错误。前面已经介绍了申诉书的撰写要点,实质问题意识应当贯穿整个申诉过程。便宜利他主义主要是为了节省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时间,提高申诉案件的办案时效,体现出承办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度。
(四)抓住沟通机会,明确申诉要求,及时跟进进展
对于承办检察官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等方式与申诉人、代理律师见面沟通的,应做好充分准备,抓住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询问承办检察官听证的地点和硬件条件,如是否具备多媒体展示条件,是否允许律师提供多媒体展示设备。如具备这样的条件,可以通过制作PPT、思维导图、现场播放音视频等方式,形象、直观地向听证员、承办检察官展示己方理由和证据。只有充分准备,像做好庭审一样认真应对,才能在意见表达机会来临时,将原裁判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表达出来,进而推动申诉案件进入复查、抗诉程序。
(五)恪守公平正义,保持理性客观,具备持久韧性
刑事申诉从法律服务业务上来说,不是主流业务,更不是高价值业务,无法实现较大的价值回报,更多的是一种价值观回报,是基于律师的一种社会责任意识而进行的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国内一些律师也有自发成立类似“蒙冤者”救助服务。但即便有偿也好,律师不应将之视为主要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