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52:46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一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3月5日,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对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成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入刑以来首个判例。
修定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这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需要指出的事,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非法催收需谨慎,一招不慎就要坐牢。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