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1:09:12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5月,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方林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方林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追缴被告人方林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没收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方林生等1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中院提出上诉。
六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方林生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纠集了王泉、钟诵宝、束传才、卫军、潘勇、董海忠、曾宪军、胡祥、金磊等人,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至2013年年底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继续从事高利放贷等活动。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胡祥、潘勇、卫军、金磊为骨干成员,杨贵华、时宗宝、刘宗涛、顾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陈轶、王伟为一般成员。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财物,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多名受害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以方林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舒城县城关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以上诉人方林生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