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深介绍:上海青浦刑事辩护律师联系电话,公开抓捕

时间:2023-06-07 06:02:2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刘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为进一步提高侦监干部主持逮捕公开审查能力,加深对逮捕强制措施的理解与认识,听取社会各界宝贵意见和建议,完善逮捕公开审查制度,7月27日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举办逮捕公开审查案例实训暨观摩活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出席,部分市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嘉宾应邀参加。

理论介绍篇

逮捕公开审查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制度设计

演讲人:刘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逮捕公开审查

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部分社会危险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在相对开放的司法办案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一方,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各方诉求和理由的基础上,把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过程和理由相对公开化的办案方式。

之所以探索逮捕公开审查,是因为审查逮捕是司法权,具有司法属性,必须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亲历性,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从其他国家情况来看,羁押都需要经过严格司法审查,由司法官进行听证或者讯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就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最终作出裁决。逮捕公开审查也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因为侦查监督部门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必须切实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监督侦查行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主要制度设计

目前采取由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和依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申请启动两种方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但对社会危险性、捕与不捕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主要由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参加,同时适当吸纳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所有公开审查案件都在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设置简便高效,兼顾诉讼公平和诉讼效率。

实践探索篇

上海检察机关开展逮捕公开审查情况

演讲人:周子简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开展数量

2013-2016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公开审查逮捕案件519件585人,其中2013年68件,2014年74件,2015年增加到178件,2016年上半年就已达199件,人数已和去年全年持平。

罪名分布

2013-2016年上半年,位列前四名的罪名分别是盗窃(135人)、寻衅滋事(94人)、故意伤害(91人)、妨害公务(55人),上述罪名共占公开审查案件总数的64.1%。

审查效果

已开展的公开审查案件中,没有一件不捕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没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不捕后逃匿或重新犯罪。

不捕后逃匿: 0

不捕后重新犯罪:0

不捕后复议复核:0

能力实训篇

5名检察官现场模拟逮捕公开审查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欧阳昊主持了王某、闵某销售假药案逮捕公开审查并进行解读。

模拟逮捕公开审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自己开设的美容店内,为顾客注射肉毒素针剂,经相关部门鉴定以假药论处,上述针剂部分来自于闵某销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批准逮捕,奉贤区院王舒、静安区院徐暘、金山区院刘政、青浦区院陈枫、浦东新区院金懿等五名侦监干部分别模拟检察官、书记员、侦查人员以及辩护律师角色,开展公开审查,并由检察官当场宣布公开审查结果。

解 读

我们通过案例实训的方式,直观展示逮捕公开审查的操作过程,锻炼检察官的组织主持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释法说理能力。同时,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传递对审查逮捕的正确理念和认识。

逮捕的性质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剥夺了人身自由,法院判决后直接折抵刑期。因此,应当慎之又慎。

逮捕的把握

逮捕在本质上是强制措施,并非对案件的终局性处断。是否逮捕需要依照法律,结合事实,对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构罪皆捕,也不能认罪就放。

社会危险性影响因素

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前科劣迹情况、有无隐瞒事实、毁灭伪造证据、认罪态度、有无重新犯罪的事实基础和可能等等。

经验分享篇

一线承办人分享开展公开审查感受

杨文艳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2003年进入闵行区检察院以来,我一直在侦监科工作,也是司法改革第一批确认的入额检察官。

刚开始,我和很多同志都对这项工作不太理解。但随着开展数量的增多,我深深感受到,这项工作不仅是理论的设想,更具有实践的意义。要求我们每位检察官必须更新理念、主动作为,切实克服思想障碍;必须善于掌控全局、释法说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试点四年以来,我开展逮捕公开审查23件23人。去年,我主持了两场逮捕公开审查观摩活动,接受了部分全国及市人大代表观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嘉宾点评篇

嘉宾及特约检察员点评

尹红伟

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

案例实训的教学方法非常新颖,实战型很强,参与的检察官非常专业和投入,效果很好。逮捕作为侦查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强制措施,审查司法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上海检察机关作出了有创新精神的探索,公安机关将继续支持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发展。

王 嵘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逮捕公开审查是司法改革中刑事业务的创新,非常有实践意义,将大大拓展律师的工作空间,容纳更多的情理之辩。这项创新也将对参与各方带来新的挑战,需要做很多工作上、技能上、心理上的准备。尤其是对于检察官,未来这项制度发展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统一判断标准。

张 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今天应邀参加案例实训观摩,侦监干部的精彩表现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逮捕公开审查的探索,有助于破解高羁押率,改变了刑事诉讼模式,代表新的发展路径,其程序价值毋庸置疑。逮捕公开审查未来的路还很长,制度设计还需要细细打磨,充分发挥实践智慧,任重而道远。

吉永华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二级教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逮捕审查方式从封闭走向公开,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如何精准的来行使司法权?中立性、亲历性是必要条件,最终要落实到公正性。逮捕公开审查也是对司法人员的挑战,不仅需要司法知识积累,也需要掌握更多专业科学知识。

蒋德海

松江区政协常委,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逮捕公开审查制度,体现了上海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积极的努力,非常有意义。因为司法的公信、司法的公正,第一步就是公开。从实训效果看,整个过程中既有理、又有情、又有法,非常到位。这项制度今后可以推广,检察机关凡是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

领导讲话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讲话

首先,我代表市院党组,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逮捕公开审查工作经过四年探索,初步形成机制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逮捕公开审查处于探索阶段,要推动常态化发展:

1

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破解实践难题,完善制度设计。

2

进一步加强公检协作,提升侦查人员参与度和积极性。

3

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通过加强宣传,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更多的知晓、参与到逮捕公开审查工作中来。

4

积极推进阳光侦查监督,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争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理解。

刘 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助理、侦监青年论坛成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往期回顾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逃逸 劳动者 被告人 驾驶 肇事罪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赔偿 事故 当事人 交通肇事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肇事 被害人 事务所 责任 辩护 土地 自诉 法院 刑事案件 补偿费 公司 法律 交通 车辆 民警 债务 死亡 嫌疑人 打官司 机动车 鉴定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