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7:28:22来源:法律常识
11月16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京口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东生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担任审判员。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市首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从检察机关受理到法院宣判仅用时16天。
经审理查明:3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驾。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据了解,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京口区检察院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及其近亲属未委托辩护人,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院向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建议函》,为其指派律师。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并且同意该院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以及速裁程序的适用,后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上,京口区检察院张东生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法庭在充分听取被告人陆某某的最后陈述意见后,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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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万凌云 汪云 李二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