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爆料知识:蚌埠刑事再审律师推荐,如何规制虚假诉讼

时间:2023-06-07 09:27:02来源:法律常识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2020年,安徽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共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28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05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58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审查处理,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法庭变戏台

民间借贷、追索薪酬成高发领域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你说气人不气人!”日前,说起自己“被打官司”的经历,农民工叶某心里愤愤难平。

2012年至2014年,叶某等103名农民工在包工头张某林的带领下,在辽宁省阜新市某商业广场施工。工程结束后,张某林一直没有发放工资。直到2019年,多次讨薪未果的叶某等人听说张某林以他们的名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法院调解,工程总包方最终支付了工程款21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叶某等人再次找到张某林,讨要本该属于自己的薪资报酬,却仍然被拒绝。气愤之下,叶某等人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受理该案后,蚌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此案的行为发生地、农民工住所、仲裁所在地、审理法院均在不同省份,案件中103名农民工的诉讼身份证明,大多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加盖公安部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经过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张某林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或盗用103名农民工身份,意图将工程款虚构为农民工工资获得优先受偿,制造了大量虚假调解,从工程总包方获得了工程款210万元。而张某林的最终诉讼目的只是为了拿到自己的工程款,根本不是追偿农民工的工资款。

经蚌山区检察院提请、蚌埠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启动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也对张某林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从已查办的案件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等领域。而当事人大费周章,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往往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转嫁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等。“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杨会友说。

跟进抗诉

虚假诉讼起诉人休想“全身而退”

2020年4月,安徽省检察院针对原审法院准许郑某斌等9人申请撤诉的错误裁定所提出的系列抗诉案开庭审理。

范厚传原是安徽省合肥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兼会计,他以个人名义从郑某斌等11人处借款479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便利用“工作便利”,向11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公章及该公司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借款转嫁到公司名下。事后,范厚传指使郑某斌等11名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息900万元。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中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合肥市检察院对郑某斌等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2018年12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范厚传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某建设集团由此还得清白,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就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对此起系列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再审过程中,预感到“风头不对”的郑某斌等9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虚假诉讼起诉人妄图“全身而退”,检察机关紧追不放。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就法院对郑某斌等9名虚假诉讼起诉人准许撤诉的裁定跟进抗诉。2020年6月,安徽省高级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合肥市中级法院准许郑某斌等9人撤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驳回郑某斌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郑某斌等9名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决定对9名起诉人分别给予2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对于与范厚传存在恶意串通,并实际参与了上述9起虚假诉讼,误导原审法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判决的某律师,法院决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制裁。此外,郑某斌等人还向被告某公司自愿赔偿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郑某斌在庭审时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

虚假诉讼屡禁难止,主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低。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相互串通,不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在法院“碰壁”,虚假诉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一些法院也会准许撤诉,不再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对于利用司法‘公器’谋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2015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虚假民事诉讼。安徽省检察机关统筹推进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监督,在促进虚假诉讼案件及时纠正的同时,注重监督司法人员、有关中介公司等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

通过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移交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承担起查处虚假诉讼的主导责任。

强化协作

治理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

夏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在安庆地区放贷时,他隐瞒身份,以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之名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且不明确收费标准,以“砍头息”的方式(即让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前直接扣除各项费用)发放贷款。这些巧立名目的服务其实从未存在过。此外,夏某还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较低的利率,来规避法律相关规定。

夏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恶意民间借贷诉讼行为。2020年5月,安徽省怀宁县检察院通过该院“智慧检务民事诉讼监督”平台,构建民事检察大数据中心及成案思路模型,检索相关案件卷宗,发现夏某在安庆市法院系统提起了16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怀宁县检察院经过研判确定134件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安庆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8件,提出抗诉6件,均被法院采纳。

在“云端”深挖案件线索,是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举措之一。“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必须创新审查手段,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才能去伪存真,查明证据真伪。”杨会友告诉记者,安徽检察机关在内部加强民事与刑事等部门协同调查监督机制,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面排查发现并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安徽省所办理的80%虚假诉讼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查办。

安徽省检察院还推动完善系统治理,在2019年12月就发现的全省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共性问题,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受到法院高度重视。2020年5月,安徽省高级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设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李卫东介绍,在安徽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安徽省检察院牵头起草并推动公、检、法、司等部门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举措,促进精准有效打击,凝聚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和合力。

访谈

强化追责惩戒 共筑司法诚信

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杨会友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李浩

记者:虚假诉讼案件有何特点?

杨会友: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利益关系,纠纷缺乏实质性对抗,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发生领域集中,虚假诉讼大多为财产性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比较大。系列案件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往往会发现成批量的假官司。法律从业人员时有参与,既有律师直接参与谋划的,也有审判人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违背事实作出错误裁判,助推或放任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李浩: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大多是恶意串通,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作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被告往往全部予以承认,或者对原告主张的关键性的、核心的事实作出承认。因担心接受法官询问时露出马脚,当事人本人大多不出庭,或让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虚假诉讼案件往往通过法院的调解结案,法院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调解,经调解后很快就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记者: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存在哪些难点?

杨会友:一是发现难。虚假诉讼往往是经过事先谋划,精心伪造证据,然后在庭审中虚假陈述,不易被发现;二是调查难。检察机关虽然有调查核实权,但在实践中因缺少刚性保障,调查核实权只有在被调查对象愿意和主动配合下才能达到办案效果,其有效运用受到制约;三是惩戒追责难。虚假诉讼行为虽已入刑,但社会对虚假诉讼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行为人意识到虚假诉讼可能被识破后就申请撤诉,甚至在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个别法院仍然裁定准许撤诉或只作撤销原裁判处理,致使行为人逃脱民事或刑事制裁。

李浩: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事审判案件中,但民事法官要确认正在审理的案件为虚假诉讼难度很大。此外,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官也担心误把真实的诉讼作为虚假诉讼对待,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防范虚假诉讼案件,需要借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力量来应对,但是在实践中,不同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概念和范围等存在认识分歧,有关机关协作查办虚假诉讼的配合衔接有时还不顺畅。

记者:整治虚假诉讼该如何发力?

杨会友:作为检察机关,可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聚焦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精准监督,主动作为,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深化监督效果。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要通过查询卷宗、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调取银行转账、专业鉴定等方式对有关诉讼行为进行核实,并引导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和追责,通过提出监督意见和移送违法违纪线索,推动生效裁判的及时纠错以及对违法行为人的及时追责,实现民事惩戒和刑事追责“双管齐下”。

李浩:法院应当把好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慎重对待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的承认,在调解中查明案件事实是否真实。要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通过线索移送、办案协作、联合调研、案件研讨等方式,争取各方支持和配合,就虚假诉讼认定、惩戒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此外,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解析司法机关成功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强化公民守法守信意识,形成全社会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采访手记

绝不让虚假诉讼蒙混过关

2020年9月16日,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联合淮北市中级法院、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司法局会签《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虚假诉讼的背后是利益在做推手,更有甚者,许多黑恶势力犯罪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打假官司为手段进行不法行为。在虚假诉讼中,承载着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司法“公器”,变成了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使司法权威蒙羞,让司法公信蒙尘。

司法公信力是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累积起来的,而一件件虚假诉讼案件则在一点点侵蚀着司法公信的基石。当司法没有了公信力,法治就没有了权威,公平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防止虚假诉讼蒙混过关,法院要把好入口关,法官切实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对发现的虚假诉讼人,不能有“一撤了之”的息诉心态,要从严处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和打击力度,提高办案能力,依职权主动查办,从严处理此类案件。公检法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形成整治虚假诉讼的合力。

虚假诉讼不讲司法诚信,也是一种失信行为。在对虚假诉讼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可对虚假诉讼参与者进行信用惩戒,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让靠打假官司牟利、玩弄司法之徒,切实感受到欺诈之痛。(检察日报 作者:吴贻伙 李浩 图片:解为渝 罗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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