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2:00:43来源:法律常识
撰写法律文书是执业律师的日常工作,法律文书与各类非法律文书不同,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法规。当然引用法律法规并不是千篇一律照搬,复制粘贴。不同的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的方式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款,也决定了引用方式必然是不同的。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引用法律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
第一种只引用法律法规之名称,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等,不写具体条款,没有内容。是一种宽泛化的引用,完全是形式主义的提示,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
第二种是法律法规名称加条款引用,即:某某法律第某条第某款规定,如:在民事诉状中通常都有这样一句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虽然引用条款,但不写条款具体内容。此种引用方式,主要应用于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仲裁申请等以启动程序为目的的诉讼文书和合同文书及简单的律师函中。选用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形式主义,向相对方提示是依法而为和作为的合法性。二是为了文书的内容节奏,避免大段的 条文内容引用,导致内容和结构松散。三是为了让相对方能够对法律条款内容有深度的感知,故意隐去具体法条内容。由阅读者自己查阅,以增强影响力。特别是在撰写起诉状、仲裁申请时,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条列出,而不展示具体条款内容,由主审法官自己索检查阅,更有利于增强有效影响力。
第三种是对法律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抽象,用律师自己的话编辑,不显示法律条款原内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内容包括了各种情况。
如果在诉讼中将该条原文全部列出引用,难免繁杂。只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即可达到引用法律的效果。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概况抽象。此种法律引用方式主要是基于条款内容包含较多,为了增强效果去除附属词句,将其核心突出,而对条款进行的提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虽然所列各种情形和事项,但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商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种是引用法律条款部分内容,只摘取与案件关联的其中某一款或某一项规定予以引用。舍弃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内容。主要是适用包含多种情形的法条,不得不有所取舍。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六种合同约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的处理方式。假如你所代理的案件只是履行费用承担不明发生纠纷,那么你只需引用该法条第六项规定即可。因前五种情形与涉案无关,所以无需列出。只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即可。
此种法律引用方式的选择,主要原因是所选法律条款本身所涉事项的多样化,完全是一种被动的选择。
第五种,全部引用,即将法律某一具体条款复制粘贴,具体内容全部列出。如在承租人将车辆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将车辆损坏的索赔案中,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请求赔偿,承租人拒绝赔偿。原告在代理词中即应全部列出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此种引用方式常常在代理词和答辩状及刑事律师的辩护词中出现。因为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之时,合议庭成员往往注意力仍停在案件事实方面,对案件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代理词不全面引用法律原文,难以改变合议庭成员对事实的认知或强化对己方有利的认知。代理词或辩护词是诉讼律师最后讲理的载体,特别是当庭宣读,如果你只是引用根据某某条规定,不宣读具体法律条款具体内容或只是部分内容引用,将使你的理大打折扣。所以在撰写代理词、辩护词等类型法律文书时,律师往往都倾向于选择全面引用法律条款内容的方式。用于最后的讲理,最后的博弈。
以上是撰写法律文书常见五种法律法规引用方式。不同的引用法律方式,没有优劣区分。
在律师撰写法律文书实务中,选择何种法律法规引用方式,与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的种类、目的及适用场景相关,同时也与所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款的类型和结构相关。因此,在撰写法律文书时,选用何种引用法律方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只要你选择的法律引用方式能够与你撰写的法律文书相融合,能够实现你的目的,就是好的选择。
选择一个好的法律引用方式,将使你的法律文书更有说服力。使你撰写的法律文书更出彩。